收“排污费”不如征“环境税”
2013-06-07 07:57
来源:上海金融报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简称“环保税法送审稿”)向相关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尽管送审稿规定车辆行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免征环保税,但财政部等多个部委在立法说明文件中提出:“应实施对其征收排污费,并优先将占机动车保有量11%但排放量占86%的重型汽车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
  “环保税法送审稿”规定免征车辆环保税,多个部委却提出要征收排污费,并优先将排污“大户”重型汽车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如果这个“说明”成行,那么对机动车拥有者而言,所谓“免征”,终究是口惠而实不至。因为无论是费还是税,你总得出一头,省不下的。
  至于为什么这么做,有关部门说得明白,是因为环保“压力”。最新版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提到,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直接威胁群众健康。据测算,“十二五”期间,我国还将新增机动车1亿辆以上,新增车用汽、柴油消耗量1亿至1.5亿吨,由此带来的大气环境压力十分巨大。
  似乎只要让车主多付出,环保压力就可缓解。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常识是,在公共交通系统无法普及时,征收汽车排污费并不能减少机动车保有量和出行量。由于大型城市的汽车消费存在刚性,无论是限行、限号、限购、限签还是开征汽车排污费,都无法让城市的天空变蓝。
  问题还在于,汽车尾气虽是大气污染的来源之一,但从消费税到车辆购置税再到车船税,压在汽车头上的税费负担已经很重了。如果再对其征收排污费,无异于在伤口撒盐。至于对重型汽车“优先”,更是存在一些风险:货运用车存在刚性需求,一旦开征汽车排污费,汽车使用量、出行量将无法受到抑制,反而会把物流成本传导到下游的建材、农产品等行业,导致物价上涨。
  也许正因如此,送审稿才提出免征环保税。谁料财政部等多个部委却不依不饶,提出要征收机动车排污费。尽管还属于一厢情愿,但在利益考量下,也不是没有可能。对此笔者不想多言,只想说,如果确实不能“放过”这个征收环节,那么,要征就征收环境税吧!
  毕竟,以“费”的名目和形式征收实质上的“税”,缺少法理上的依据,与税法的税收法定基本原则相背离,也导致其强制执行力上的刚性不足。我国仅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就排污收费程序作了简要的规定,而对于实施排污费征收的具体操作规程、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实施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征收程序的不规范以及征收工作的随意性必然会导致排污费的征收过程存在“寻租”空间。
  而征收环境税就不同了。税收是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的,实行普遍课征,覆盖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广泛、更规范、更透明、指引调节功能更强。而且节省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
  当然,征收汽车环境税也不应单兵突进,需与其他领域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如营改增)同步推进,通过清费正税、税种减并,可使车主宏观税负不大幅提高甚至有所降低,此为上策。就看有关部门“准奏”与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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