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2012-07-16 00:00
来源:观点中国

  2009年4月,环保部公布《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信息。分析称一旦该条例正式出台,民间自测行为可能被禁止。(7月15日 《新闻晨报》)

  笔者发现这则报道对《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存在误读。

  第一:时过境迁,不能用旧眼光看待新问题。据报道,《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从 2009 年起,已连续三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但一直尚未正式颁布。 2009 年4月,环保部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同年 11 月,环保部“原则通过”征求意见稿草案,并表示要“经进一步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审议”。此后,没有后续立法进度通报。最近环保部门并没有针对这一条例是否再修改或直接出台作出最新的表态,怎么能将三年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拿出来说事?

  第二;臆测猜想,不能当作一条新闻来忽悠公众。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等 21 家环保组织曾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环保部,针对上述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八条意见,建议删除其中不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监测的条款,并增加保障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的内容。由此看来,这个条例之所以没有能够出台,很可能就是因为存在争议。既然条例草案仍在各方意见的博弈之中,媒体凭什么臆断“一旦该条例正式出台,民间自测行为可能被禁止”?

  第三:逻辑混乱,“禁止民间自测行为”之说危言耸听。众所周知,一段时间以来,PM2.5民间监测数据引发热议,导致部分公众对官方监测数据的质疑,环保部门一直在积极应对。比如早在去年年底,环保部就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率先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这“三个率先”已在路上且收到阶段性效果。请问,你怎么知道原来的条例草案一字不动就能“正式出台”?以根本不存在的假设来推论“民间自测可能被禁止”,是不负责任的混淆视听。

  公众参与一直是环保工作的一大主题,为此环保部门不断付出努力。环境监测行为需要审批,环境监测信息的公开必须经过批准。这一原则与保障公众对环境质量信息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是不矛盾的,与支持“我为祖国测空气”其本质是一致的。但是,还需要从立法层面和细节上予以明确与规范。比如,从事监测的民间机构资质认定和审批问题、数据的法律定位问题、信息公布的程序问题以及当民间数据与官方数据出现矛盾之时如何解决等问题,都需要法律的规制。即便在国外,一些独立于官方环保机构的也是通过复杂的技术认证与权威检测才获得第三方监测权的。何况咱们有咱们的国情,受技术等硬件设施和人员素质的限制,民间机构要拿出公众认可且具有公正性的数据还需要时间、投入以及与体制的磨合。民间自测操之过急,反而会过犹不及。

  建议环保部门及时回应舆情,在出台“监测条例”之前广泛征集民意,启动民智,从善如流,择优行之。面对新的环境形势与民众诉求,环保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必须动员会社会群策群力,大家共同应对,才是确保民众环境安全的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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