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不能绑住环保部门的手脚
2012-11-02 03:44
来源:现代快报
  环保部公开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意见认为,《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存在四大问题。据说,其中最让环保部“恼火”的是,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被弱化了。
  (11月1日《法制日报》)
  所谓“综合宏观职能被弱化”,具体表现在草案对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变。如第10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污染化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及环境监管体制等核心环保事务上,地方政府将加大管理权限和参与力度,而环保部门的管理权限则相应缩小了。
  这显然不是一个好消息。众所周知,当下环保事业所面临的最大的困境,即是环境治理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产业转型远未完成之际,地方政府要想吸引投资,拼的就是优惠政策,而其中降低环保要求无疑是最为诱人的一项。甚至可以说,很多地方就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短期发展。譬如许多地方发生的污染事件,就是拼环境牺牲的恶果。不难想象,如果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上获得了更大的话语权,将不可避免地会干预、影响乃至主导环保政策,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刺激“以牺牲环境换发展”的政绩冲动。
  而从管理体制上说,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在管理权限上的此消彼涨,也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削弱环保部门本就不很牢固的管理和执法独立性。从理想状态来说,环保部门应具有环境治理和执法上的独立性,即如业界和民众所呼吁的那样实行“垂直管理”。但一直以来,环保部门只是地方政府的一个下级部门,不仅人事、财力要听命于地方政府,甚至在做出环保决策时也得看地方政府的脸色。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每当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环保部门常常只是看客,而地方政府却往往会第一时间冲出来,为污染企业进行危机公关。遗憾的是,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不仅没有对这一体制性的弊端加以改进,反而是进一步强化了这种严重错位的体制。
  《环境保护法》施行了20多年,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全国人大环资委的一名官员表示,《草案》属于有限修改,它的最大特色是提出将环保作为地方政府一把手考核的内容。
  本来这的确是一个亮点,但不知是出于平衡的考虑,还是受到了地方政府的压力,草案相应地又增加了提升地方政府环保治理权限的内容。试问:如果地方政府拥有了环保决策的主导权和话语权,那么再严厉的问责有意义吗,还能落到实处吗?但愿环保部的意见能得到立法部门的重视,也期待草案能做出相应的修改。
 
·人大委员:一些省市百亿元环境治理... ·区环保局多项措施严格执法
·环境保护部发布2015年环境日主题:...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北京大气污染投诉...
·新环保法实施首月:河北三药企排污... ·环保部副部长详解新环保法:加大处...
·环保法修订案获通过加大制裁环境违... ·新环保法5月施行 对污染企业罚款上...
·新环保法开闸环境公益诉讼 上亿索... ·中国通过新环保法 加大污染惩治力度
京ICP备08003934号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