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
经过审议,市人大针对运营安全公共治理机制、安全检查、禁止性行为、保护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包括建议恢复在草案中删除的“地铁内禁止饮食”条款,并对劝阻不听者进行相应处罚。
审议意见
建议明确地铁安检责任人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普金介绍,城建环保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委员会认为,轨道交通各参与主体在运营阶段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散见在草案第四章中,条款缺乏系统性,建议完善轨道交通运营阶段的公共治理机制,按不同的主体规定应承担的运营安全责任。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制定运营安全服务标准、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责任;公安机关应承担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定安检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责任;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承担统筹协调网络化运营的责任。
同时,运营单位主要承担安全运送乘客、健全运营安全责任体系、履行安全运营职责、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提供信息服务、设施设备养护维修、按合同约定对安检单位实施管理、开展安全综合评价等责任;安全检查单位主要承担依法实施安全检查的责任。
乘客主要承担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自觉维护运营安全秩序、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自觉遵守禁止性行为规范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