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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禁食条款再次入法 最高可罚千元

2014-05-22 15:27   来源:北京晚报

  自今年2月,《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民意,其中提出禁止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地铁禁食”等随即引发热议。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曾表示,考虑到实际管理的可行性等问题,在5月7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删除了相关条款。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常委会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郭普金表示,为了做好一审准备工作,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城建环保委委员、市人大代表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进行了视察,并召开立法专题研讨会,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乘客代表、专家学者和市人大代表参加,对立法重要问题和主要内容进行了研讨,同时书面征求了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将禁止车厢内饮食内容再次列入《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代表指出不能“一刀切”

  郭普金认为,乘客是轨道交通的重要参与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离不开乘客的依法有序参与。目前,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大量存在,给轨道交通运营带来了应急疏散、设备设施故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在车厢内饮食也会因遗洒、异味等引起乘客之间或者乘客与运营企业之间的纠纷。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是典型的公共场所,人员密集,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文明的乘车环境,根据北京的实际并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对这些行为加以规范。

  参与调研的人大代表们也曾指出:“不能完全说地铁里一口东西都不让吃,但比如有异味、很热的液体等确实应该禁止。因此,这些行为应该写入法规加以明确规范。”

  据了解,北京地铁每天乘坐人次高达千万,此前的网络民意调查中,有高达8成市民赞成“地铁禁食”入法。

  车内饮食最高可罚千元

  记者看到,在审议意见报告中,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将地铁饮食、散发广告、乞讨卖艺等禁止行为写入立法,并且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和在车厢内饮食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针对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然而,对于这些禁止性行为一旦入法后如何执行,部分人大代表认为应该先提出禁止,再劝阻,劝阻不听再处罚。据了解,下一步,市人大将考虑召开听证会讨论是否有必要将“地铁禁食”等行为列入地铁运营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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