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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办法征求意见 媒体监督可启动行政问责

2011-01-30 08:59   来源:

  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有明显行政失当情形且确有证据的,主管部门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应当被问责的工作人员,即使已调离工作岗位,行政问责也要继续进行,退休被问责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28日,市法制办网站上公布了《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据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北京市先后制定了《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和文件。行政问责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本市各行政领域。但是,目前由于国家和本市均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行政问责主体、范围和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此次公布的送审稿,采用了列举行政行为类型的形式对问责的范围予以规定,针对在工作实践中易发、频发并与人民群众联系比较紧密的需要问责的行政行为,详细列举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各种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作为问责依据。

  同时,送审稿首先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其他行政部门在问责工作中的职责,并规定了启动问责程序的十种情形。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申诉条件的,可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直接提出申诉。复核机关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的复核决定,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同时明确要求,问责人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被加重处理。

  对于退休或调岗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送审稿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行政问责但在上级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理,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对于所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经调离到其他岗位的,原所在单位可向其新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新单位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凡被行政问责或未完成市政府重大绩效管理任务的,年度绩效奖金经审定后将减发5%。   

  专家点评

  纳入媒体监督是重大突破

  对于最新公布的《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送审稿)》,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通过媒体披露启动问责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提高监督力度。

  据姜明安介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是从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开始启动的,2003年的“非典”事件,首开问责政府高级官员的先河。2008年将“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写入了《国务院工作规则》。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标志着问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在此期间,各地对行政问责,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制定了一大批规范性文件,处理了一大批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公务人员,强化了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取得了明显成效。

  姜明安表示,在问责办法中加入媒体监督启动,将是一次重大的突破。现在媒体揭露行政机关过失或不作为的现象越来越多,而且由于媒体的快捷和传播力度,使得一些重大事件和事故能够及时地被揭露。“一些机关往往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媒体揭露提供了问责的另一条路。”但他也认为,媒体容易报道失实,所以,监督机关需要从严调查。

  另外,对退休和离职人员的问责,姜明安认为该项措施也十分具有积极意义,既提醒了行政工作者应当正确对待所在岗位的责任,同时也杜绝了侥幸心理。他建议,问责办法应当细化问责标准,严格区分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及行政处分和问责的界限,防止用问责代替法律。

  新闻解读

  十种情形启动问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在上级或者同级人大、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行为存在错误的;

  ■政府政务督查机构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或者领导批示、交办工作而两次就同一事项发出催办通知书的;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行政部门发现行政行为存在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发布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改变或者撤销的;

  ■经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

  ■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

  ■新闻媒体披露有明显行政失当情形且确有证据的;

  ■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行政行为存在错误的;

  ■其他应当进行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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