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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债务将告别“无序举债”乱象

2016-11-17 00: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将不再进行兜底还债。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今后举债时更要三思而行,要考虑到未来能否保证到期偿债的要求,要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来适度举债,遵循市场规则。而过去一些诸如地方政府无序举债、违规融资的现象亦将得到有效改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作出了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这是落实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关键政策储备。

  财政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6万亿元。2016年,经全国人大批准,新增中央政府债务限额1.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18万亿元。随着2016年GDP的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预计到2016年末负债率不会出现大的变化。

  然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势在必行

  据审计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浙江、四川、山东和河南等4个省通过违规担保、集资或承诺还款等方式,举债余额为153.5亿元。截至2015年底,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龙江等4省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235.94亿元资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

  可以看到,各地违法违规担保、无序举债现象仍难杜绝。因此,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势在必行,《预案》也应运而生。

  根据《预案》规定,将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即,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在要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就必须加大清缴欠税欠费的力度,同时保持其他财政支出“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通过处置政府资产、申请省级救助、加强预算审查、改进财政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使其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达到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的状态。这一要求,无疑是给地方政府的收支行为划出了清晰的底线。

  同时,《预案》还明确指出,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地方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对于地方债务,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将不再进行兜底还债。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今后举债时更要三思而行,要考虑到未来能否保证到期偿债的要求,要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来适度举债,遵循市场规则。而过去一些诸如地方政府无序举债、违规融资的现象亦将得到有效改善。

  也有人担心,一些地方政府无序举债、违规融资的现象已经成为惯例,往往是举新债还旧债,或者只管举债不管还债,亦或者过分依赖卖地还债从而增加征地、拆迁矛盾等,要想彻底改善仍是困难。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质量都有了新的需求,而政府要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势必需要大量的资金辅助,这又进一步增加了政府的举债需求。另一方面,是当前的追责机制尚未完善,一些干部上任时为了政绩大量举债,离任后留下大量债务空缺,而我国当前的追责机制尚未完善,从某种程度上也助推了政府无序举债、违规融资的程度。

  不过,此次《预案》也重点强调,会依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针对不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而对于人民群众较为担忧的,一些干部为政绩在任期内无序举债、违规融资的问题,《预案》也明确表示,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可以说,《预案》将在堵住地方违规举债漏洞、有效治理无序举债乱象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

  此外,还有专家建议,要遏制地方违规举债,提高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防控能力,还需继续加快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督促地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举债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地方债务风险管理精细化、透明化,通过多措并举,共同治理“无序举债”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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