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地方政府干预环评将被“约谈”
2013-12-11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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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12月10日),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为充分发挥环评制度在优化经济发展、改善环境质量、预防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先后发布三项改革文件。

  这三项文件包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3号》(以下简称《公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审批权、环境信息公开和环评监管三方面着手,从项目建设源头上加强环境保护。

  而对于地方政府干预项目环评、不兑现环评承诺的,环保部要求上一级环保部门要约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督促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采取区域限批。

  对此,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环境战略室主任、副研究员俞海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采访时称,加强源头污染源头控制,是环保部想要积极推动的工作,也正在向前推动。

  25项审批权下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根据《公告》内容,环保部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共25项。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主要是基础设施类和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如分布式燃气发电、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扩建民用机场、抽水蓄能电站等项目,这些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后,将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虽然环保部在整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下,逐步放开审批权,但是,对于一些高排放、高耗能等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依然没有下放审批权的迹象。

  这位负责人称,环保部将继续严格跨区域流域、环境影响重大、敏感复杂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保留这些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这些项目既包括“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的燃煤火电、钢铁、电解铝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核与辐射项目,对生态影响突出的水电、有色矿山开发、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等,也包括涉及重金属排放的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以及铬盐、氰化物生产等项目。

  据了解,目前环保部正在研究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合理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编制范围,简化、减少部分环评审批项目,并将对环境影响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审批方式进行调整。

  仍将强化环评监管

  实际上,环保部在下放部分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同时还配套印发了《指南》和《通知》,旨在加大环评政府信息公开、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指南》从四个方面加大了环评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公开环评报告书(表)全本;二是公开政府承诺文件;三是公开批准和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全文;四是公开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公开对环评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鼓励公众对环评机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环保部门资质管理进行监督。

  他还表示,当前在建设项目环评日常管理中,“未批先建”、擅自变更、弄虚作假等环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环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通知》吸取了近年来环评监管的有效措施,全面提出了加大环评监管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通知》包括环评受理、审批、“三同时”、验收全过程,涉及环评准入、环评审批要点、公众参与、资质管理、从业行为、建设过程和事后监管等多方面。

  其中,对突出环评违法行为,《通知》提出了处罚措施,对环评从业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零容忍”,一经发现立即吊销资质。

  加大环评审批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监督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坚决遏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建设项目,其中,电力、石化、化工、焦炭、造纸、有色冶炼、矿山开发等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审批权限保持不变,不得层层下放。

  对于地方政府干预项目环评、不兑现环评承诺的,上一级环保部门要约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督促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采取区域限批。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权重。选人用人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论英雄。

  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环保部首次密集发布改革文件,完善环评制度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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