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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巡游车绕道可罚2000元

2016-09-12 16:19   来源:北京日报

  9月9日,交通部发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在专门针对巡游车服务的新规中,已明显抬高了司机拒载、绕道、不给发票的处罚力度,甚至在一些条款上的罚款最高限是网约车的10倍。此外,无论是巡游车还是网约车,均对司机在“无暴力犯罪记录”上有严格的要求。

  这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实际上脱胎于自2015年施行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这次修订,甚至连规定的名称也已经修改,将新规所涉范围缩小到了巡游出租车上,从而与一个月前发布的网约车新政形成区别。

  这次修订,变化较大的一个条款即针对老百姓最关注的出租车司机拒载、绕道、甩客等行为。

  按照原来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如果司机有上述行为,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这次,则换成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之前的可警告、可罚款,变成了直接罚款,罚款力度也抬高10倍。

  “警告能发挥的作用明显有限。”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波解释,之所以抬高处罚力度,应该是出于对加强行业管理的考虑,对于出租车拒载、绕道等行为从严管理。

  同样,司机所涉的处罚情形也进一步扩充,除了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如果巡游车司机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也将有上述处罚。

  无论是哪一类出租车,司机是否安全都是乘客最为关注的。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特别提出来,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满足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这些“上岗”条件,并没有严格划分属于哪类出租车,而是两类出租车司机均要达到。交通部方面9月9日解读,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无论是从事巡游还是网络预约服务,在申请条件上并无区别,这也是为促进新老业态公平竞争创造积极条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将从2016年10月开始实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则从2016年11月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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