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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通告

颁布日期:1998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2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本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通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的要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本市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
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达到下列使用年限的出租汽车,小公共汽丰,必须报废:
  1.1998年以前购置的七座(含)以下旅行出租汽车、使用满5年的;
  2.1998年以前购置的轻型出租汽车使用满5年的;
  3.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使用满6年的;
  4.小公共汽车使用满6年的;
  5.其他出租汽车使用满8年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使用年限,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必
须报废:
  1.累计行使50万公里的;
  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3.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4.汽车经维修,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和本市
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三、本通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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