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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失业人员2011年7月起免费入医保

2011-07-14 10:06   来源:

    年度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升至30万元

    本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将可参加职工医保,个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与原来相比,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提高了24.6万元,而且个人账户每月可获百余元,在此期间还可以计入累计缴费年限,当月参保当月即可享受待遇。今后,失业保险基金预计每年支出3.04亿元,惠及全市约10万人。至此,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从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

    待遇变化:

    报销封顶线提至30万元

    市人力社保局昨天(13日)发布《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应缴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据了解,在原有政策下,失业人员患病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补助的办法给予保障,只在发生医药费时才享受医疗补助,失业期内最多能享1.5万元;患危重病且负担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最多享受5.4万元医疗补助金。实施新政策后,失业人员可以纳入职工医保,在看病时就能享受与在职职工一样的报销待遇,包括使用社保卡、门诊报销比例等。他们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升至30万元,比原来提高24.6万元。

    相对原来的另一个变化是,新政策还增加了领金人员的医疗缴费年限,他们在失业前后医疗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而在此以前,失业期间是不能计入累计缴费年限,也就是会形成空档期,影响退休以后的看病待遇。

    办理流程:

    领失业金当月即可免费参保

    当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后,本人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社保所进行失业登记。在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同时,即可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同时享受医保待遇。

    纳入职工医保的领取失业金人员,缴费基数是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过,这笔费用无需个人缴纳,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仅如此,由于领金人员还与在职职工一样,有个人医保账户(也就是北京银行的存折),因此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参保费用还将按规定计入领金人员个人账户中,每月可打入百余元。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至系统为其缴纳医保费完成的这段时间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完成之后,可以到参保的街道社保所办理手工报销。

    此外,在同一个自然年内,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发生的门诊或住院费用,可以与失业前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享受同一门诊或住院的起付线,不会二次计算。

    享受期限:

    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

    对于领金人员,免费享受医保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其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见下表)。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

    按照规定,领取失业金人员须每月到社保所报告就业情况。因此,市人力社保局提示领金人员,如果连续两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则即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重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医疗参保缴费手续也需同时重新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不予补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医保待遇随之停止。如果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果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到人才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如果到单位就业,可按职工基本医保参保。

    相关提醒

    正常空档期允许自行补缴

    由于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时,在办理转档时会产生正常的空档期,为了前后参保缴费的无缝衔接,市人力社保局表示,从解除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失业人员本人可通过书面申请,到领金街道社保所,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所需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补缴期间本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街道社保所按规定为其进行手工报销。超过3个月后,则不再允许补缴补支。

    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全额赔偿。

    为确保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如中断医疗保险关系三个月内的,失业人员本人可通过书面申请,到领金街道社保所,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补缴期间本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街道(乡镇)社保所按规定为其进行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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