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委行政处罚程序 (1998年3月) 为了规范市体委行政执法人贝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特制定本程序。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若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即违法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 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 员应按如下程序执行: 1、取证(实物、发票、寻音、录像、询问笔录等); 2、执法检查人员制作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或约其谈话通知书或按行政处罚 法律文书格式现场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签收; 3、三日内制作结案报告,报主管主任审核; 4、报研究室备案,办公室存档。 二、违法行为适用一般程序的,应按如下程序执行: 1、取证(实物、支票、录音、录像等); 2、按照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3、按照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4、按照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谈话通知书,送交当 事人签收; 5、执法检查人员调查完毕,将证据、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与案 件有关的材料报本处室负责人; 6、执法检查处室负责人审查调查结果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罚决定,报 主管主任审核; 7、主管主任审核同意后,执法检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交当事 人签收; 8、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进行申辩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将审理 结果重新报执法检查处室负责人审核; 9、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异议的,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程序送交当事人; 10、报研究室备案,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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