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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年06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06月1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审计局

各区、县审计局,市局有关处、室:

  现将《北京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处联系。

  二OO二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审计项目质量,提高审计执法水平,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和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审计局和市局各业务处(分局)完成全市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市、区、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

  市政府和区、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计程序并向市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审计局设立由局领导成员组成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委员会,负责本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的领导和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市审计局局长担任。

  第五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委员会下设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公室,在评选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优秀审计项目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承办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有关事项。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公室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主任,市局办公室主任、法制处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市局办公室、人教处、法制处、调研室、监察处、经济责任审计处、科研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各区县审计局、市局各业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区、县审计局和市局各业务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公室的工作实行轮换制,每年参加8人,其中,各区、县审计局4人,市局各业务处4人。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评选。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公室设在市局法制处。

  第六条 各参评单位每年度可推荐1—2个上一年度完成的审计项目,作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候选项目。每年3月底之前,各单位向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公室报送参评项目名称及相关案卷材料。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处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的审计项目,可参加下一年度的评选。

  各单位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可于每年1月20—25日向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公室报送审计项目名称及相关案卷材料。由市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公室初选,评选委员会决定,推荐参加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

  对不符合《北京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标准》(详见附件1)中“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情况”规定的任何一项的,属于不合格审计项目,不得推荐参加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

  第七条 评选办公室成员对各单位推荐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议,依据《北京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标准》进行评分,评选办公室汇总各成员的审议意见,向评选委员会提出初选意见。

  第八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委员会根据评选办公室的初选意见进行复选,从中确定一等奖审计项目2个,二等奖审计项目4个,三等奖审计项目6个。获奖项目严格按照《北京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标准》确定,根据实际情况,获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九条 每年二季度,市审计局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进行表彰,给予奖励。并对优秀审计项目进行总结,交流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条 各单位推荐参评的审计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受到查处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已被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消。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推荐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应当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出即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资格和获奖项目,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评选的具体标准,依照《北京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公室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标准

     2.北京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略)

  北京市审计局办公室

2002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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