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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年0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04月17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

  按照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市局进行了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的工作。市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持制定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经2002年4月16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确认,现发布实施。

  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程序规定》

  二OO二年四月十七日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2年4月18日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项 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设立、注销(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SF001-1-2002(北京行审B类司法001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3、《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2、书面的合伙协议(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2号);

  3、律师事务所章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4、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5、资金证明(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6、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核人员。同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2号):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

  (2)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

  (5)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6)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

  (7)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8)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9)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3、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2号):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2号);

  5、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依据同上);

  6、有三名以上的律师(依据同上);

  7、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8、办公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6条的,终结审核,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受理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7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8个工作日

  第二项 律师事务所注销核准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设立、注销(律师事务所注销)(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SF001-2-2002(北京行审B类司法001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2、《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2、合伙(作)人会议决议(依据同上);

  3、清算报告。包括清算审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依据同上);

  4、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注销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定人员。同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定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注销的审定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同意注销的文书,通知律师事务所领取。同时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公章及财务章。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

  第三项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核准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设立、注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SF001-3-2002(北京行审B类司法001号-3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9号)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2、分所章程。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事务所与分所的关系(依据同上);

  3、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依据同上);

  4、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依据同上);

  5、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依据同上);

  6、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7、原登记机关出具该所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所情况的材料(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核人员。同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总所成立时间满四年(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3、总所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依据同上);

  4、总所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依据同上);

  5、分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6、分所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依据同上);

  7、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总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负责人应当具备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7条的,终结审核,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受理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7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核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8个工作日

  第四项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核准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设立、注销(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SF001-4-2002(北京行审B类司法001号-4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9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2、合伙(作)人会议决议(依据同上);

  3、清算报告。包括清算审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依据同上);     

  4、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定人员。同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定

  审定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注销的审定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同意注销的文书,通知律师事务所领取。同时收回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公章及财务章。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

  第五项 公证处设立核准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公证处的设立、撤销、变更及公证员资格的授予(公证处的设立)(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SF002-1-2002(北京行审B类司法002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国务院发布);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受理总时限:30个工作日

  一、 受理

  条件:

  1、北京市公证处数量未达到司法部核定的公证处的数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附件第二条;

  2、提交了申请设立公证处的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书(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下发〈关于公证处设立、变更、撤销与合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2)可行性分析报告(依据同上);

  (3)公证处章程(依据同上);

  (4)需要区县司法局同意的应提交区县司法局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依据同上);

  (5)公证处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学历、经历、职称等情况)及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依据同上);

  公证处其他资产所有权证明(依据同上)。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工作管理处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同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将需要提交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设立公证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三名以上公证员(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下发〈关于公证处设立、变更、撤销与合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2)有符合条件的公证辅助人员和有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依据同上);

  (3)有规范的名称和公证处章程(依据同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良好的办公环境(依据同上);

  (5)有必要的资料和办公设备(依据同上);

  (6)资产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依据同上);

  (7)设立的公证处属于区县司法局管理的,区县司法局应同意设立(依据同上);

  (8)法律、法规或司法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工作管理处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文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核准人员起草的批准文件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转审定程序。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转审定程序。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签发审批文件。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工作管理处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制发文书完整、规范、有效;

  2、在规定时限内发放文件、证书,告知办事结果;

  3、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发有关文书,通知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材料退申请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请人。同时向上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第六项 公证处撤销核准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公证处的设立、撤销、变更及公证员资格的授予(公证处的撤销)(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SF002-2-2002(北京行审B类司法002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公证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下发〈关于公证处设立、变更、撤销与合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2、有关部门批准公证处成立的文件(依据同上);

  3、区县司法局管理的公证处要提交所在区、县司法局的意见(依据同上);

  4、公证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依据同上);

  5、财产清单、清算情况报告及财产处理意见(依据同上);

  6、档案及其他业务资料的整理、移交准备情况(依据同上);

  7、需提交的其他材料(依据同上)。

  标准: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工作管理处的受理人员。岗位职责与职权:

  按照受理标准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同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将需要提交材料的内容、要求告知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申请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 审核

  审核标准:

  1、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文件齐全、规范、有效。

  2、 公证处有下列应撤销公证处的情况之一:

  (1)公证处年人均办证数量不足30件的(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下发〈关于公证处设立、变更、撤销与合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2)公证员少于3人,在限期内未补足的(依据同上);

  (3)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执业的(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工作管理处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文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 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核准人员起草的批准文件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转审定程序。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转审定程序。

  时限:3个工作日

  四、 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签发审批文件。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工作管理处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在规定时限内发放文件告知办事结果;

  2、制发文件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发有关文书,通知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材料退申请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请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

  第七项 公证处变更核准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公证处的设立、撤销、变更及公证员资格的授予(公证处的变更)(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SF002-3-2002(北京行审B类司法002号-3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号);

  审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公证处拟做如下变更:

  (1)拟变更公证处主任、副主任的人选(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下发〈关于公证处设立、变更、撤销与合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司发[2002]7号);

  (2)公证处拟变更办公地址(依据同上)。

  2、公证处提交了下列材料:

  (1) 就变更问题的请示(依据同上);

  (2)属于区县司法局管理的公证处提交区、县司法局的意见(依据同上)。

  标准:

  公证处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工作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受理条件、标准查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即时受理,转入审核程序;同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告知理由。属于应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应提交文件的内容、要求。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 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属于公证处领导变更的,按照人事任命规定条件审查;

  3、属于变更办公地址的,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工作管理处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核,起草文件,然后转复审程序。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起草批准文件,转复审程序。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3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目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 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起草的文件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流程表上填写复核意见,转审定程序。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转审定程序。

  时限:3个工作日

  四、 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工作管理处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制发文件完整、规范、有效;

  2、在规定时限内发放文件、证书,并告知办事结果;

  3、归档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发有关文书,通知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材料退申请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请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

  第八项 公证员资格授予的核准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公证处的设立、撤销、变更及公证员资格的授予(公证员资格的授予)(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SF002-4-2002(北京行审B类司法002号4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第39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1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及复印件;(依据《司法部关于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的通知》);

  2、签定的《聘用合同》及复印件(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三条);

  3、实习、岗前培训合格证明(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附件的第三条);

  4、本人近期免冠一寸、两寸照片各一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标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工作管理处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

  职责:按照受理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权限:

  1、符合受理条件、标准的即时受理;同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2、不符合受理条件、标准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当事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如下任命公证员的条件:

  (1)取得的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考核合格的(依据《司法部关于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的通知》);

  (2)与公证处建立聘用合同,岗前培训合格并实习一年期满(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三条);

  (3)经考核无违法、无重大违纪事件足以影响个人信誉的记录(依据《司法部关于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的通知》)。

  3、北京市现有公证员空额(《司法部贯彻实施〈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工作管理处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任命的审批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第2、3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目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意见,转审定程序;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沟通情况后,填写意见,转审定程序。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审定。

  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工作管理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 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办事结果,制发文件;

  2、 制发的文件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发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请人的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请人。同时向上级备案。

  时限:4个工作日

  第九项 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核准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SF003-2002(北京行审B类司法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司发办(89)第117号;《北京市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京政发(2001)20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2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营业执照》原件(依据《通知》第二条);

  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依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

  3、申请报告(依据同上);

  4、章程(依据同上);

  5、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组成人员的学历、职称和资历证明(依据同上);

  6、业务活动场所使用证明(依据同上);

  7、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依据同上);

  8、其他必要的文件(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司法局法制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与申办人受理单,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人员标准:

  八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至少五名是已经取得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者;或已经取得律师资格者;或实际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包括在公、检、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以及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者。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据《规定》第三条1)。

  3、设施标准: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依据《规定》第三条2)。

  4、资金标准:

  自有资金三万元以上(成立公司的须十万元以上)(依据《规定》第三条3)。

  5、财务标准: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依据《规定》第三条4)。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5条的,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在互联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局章,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予核准件,必须即时在互联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局章,并制发《不予核准决定书》,将不予核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第十项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

  机构的设立核准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SF004—1—2002(北京行审B类司法004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司法部令6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9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办人为国有事业单位的有关证明。(依据《办法》第十一条、司复[2001]1号)

  2、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依据《办法》第十二条)

  3、司法鉴定机构章程。(依据同上)

  4、资产证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依据同上)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供产权证;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供承租协议及出租房的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依据同上)

  6、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与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补充的材料、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人为国有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暂不受理企业、自然人、外国组织、外国自然人的申请;(依据《办法》第十一条、司复[2001]1号)

  3、鉴定机构名称符合要求,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依据《办法》第十五条)

  4、有自己的工作场所和章程;(依据《办法》第十一条)

  5、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依据办法》第十一条)

  6、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依据《办法》第十一条)

  7、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依据《办法》第十一条)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于第4、5项标准应进行实地考察。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核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至7条的,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核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并在“设立登记申请表”登记管理机关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并在“设立登记申请表”登记管理机关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及公告

  (一)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及营业执照(司法部统一制作),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及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

  (二)公告

  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及时进行公告

  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在全市有影响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时限:即时。

  第十一项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

  从业人员执业证核准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从业人员执业证)(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SF004—2—2002(北京行审B类004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司法部令63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4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依据《办法》第二十条)

  2、拟执业或拟聘任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同意书;(依据同上)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4、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未被开除公职证明;(依据同上)

  5、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法制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与申请人受理单。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及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补充的材料、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具有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依据《办法》第二十条)

  3、拟执业或拟聘任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意;(依据同上)

  4、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被开除公职的情形;(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至5条的,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证、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及执业证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及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请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

  第十二项 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核准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律师执业证(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SF005-1-2002(北京行审B类司法005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八条)

  2、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外省市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律师资格档案。(依据同上)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取得的学历证书应提供教育部的学历认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中文译文。外省市人员应提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4、人事存档证明。北京市户籍的申办人应提供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律师档案库存档证明。外省市申办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离退休人员应提供离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5、申办人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证明。(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十条第(二)、(三)项)

  6、申办人的实习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为申办人出具的实习鉴定,申办人经实习培训合格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第六条、第七条)

  7、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人员出具公安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八条)

  8、申办人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任协议。(依据同上)

  9、在外省市从事过律师工作的人员,拟在北京市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供本人律师执业档案。(《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司法局 京司发[1998]30号 1998年4月1日 第五条第(六)项)

  10、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证照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申办人必须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并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实习律师工作证。(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四条)

  2、申办人必须经过实习律师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六条第二款)

  3、外省市人员在北京市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外省市人员在北京市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管理规定》北京市司法局 京司发[1998]31号 1998年4月1日 第四条第(一)项)

  4、在外省市从事过律师工作的人员,在北京市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应在当地从事专职律师执业满三年或兼职律师执业满五年。(《北京市司法局外省市人员在北京市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管理规定》 北京市司法局 京司发[1998]31号 1998年4月1日 第四条第(二)项)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十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证照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批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6条的,终结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上。

  时限:7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证照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和律师执业证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和律师执业证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和律师执业证,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三项 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核准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律师执业证(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SF005-2-2002(北京行审B类司法005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3、《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7号 1996年11月25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八条)

  2、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外省市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律师资格档案。(依据同上)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取得的学历证书应提供教育部的学历认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中文译文。(依据同上)

  4、人事存档证明。申办人所在的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依据《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7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五条)

  5、申办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证明。(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十条第(二)、(三)项)

  6、申办人所在工作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7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五条第(二)项)

  7、申办人的实习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为申办人初具的实习鉴定,申办人经实习培训合格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

  8、申办人工作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八条)

  9、申办人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任协议。(依据同上)

  10、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证照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申办人受理单,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申办人必须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并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实习律师工作证。(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四条)

  3、申办人必须经过实习律师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六条第二款)

  4、申办人必须是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7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五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十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证照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批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6条的,终结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复审意见后

  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上。

  时限:7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证照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和律师执业证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和律师执业证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和律师执业证,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四项 法律援助申请核准程序

  (市法律援助中心代行职权项目)

  审批项目名称:法律援助申请(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SF006-2002(北京行审B类司法006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3条)

  1、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二)。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法律援助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援助请求;经济状况;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保证所提交证明及证据属实的声明。填写表格有困难的申办人,由接待人员按要求指导申办人填写或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二),申办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2、申办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申办人应提交具有代理资格的证明;

  3、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4、申办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办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办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5、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6、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部接待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于申办材料中有法律规定的时效限制的,接待人员应提示申办人予以特别注意。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三)的编号、申请人、受理申请时间和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四项内容,给予申办人受理单。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要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法律援助的条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3条):

  (1)具有本市户口或在本市务工,且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人员;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系本市行政区域内法院及其它机构管辖的;

  (3)有充分理由说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且有实现权利可能的;

  (4)本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城镇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农村居民及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其住所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法律援助的范围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1条):

  (1)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见义勇为和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请求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

  (5)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6)办理与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赡养、抚养、扶养有关的公证事项;

  (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本岗位负责人: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部接待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审查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资格。由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理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符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与法定代理的法律规定。对于监护与法定代理不符合《民法通则》法律规定的,代申请人不能代理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

  以上审核内容包括申办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核对。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在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三)中的申请人个人情况、申请人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等部分填写同意的审核意见,报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报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法律援助中心业务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1、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三)上填写同意的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2、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并填写在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三)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本岗位负责人: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部接待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核、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法律援助文书并归档。

  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填写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四),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申办人领取决定书。申办人应当与市法律援助中心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七),明确免收或者减收委托代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填写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五),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其提供的申办材料(专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除外)复印留底归档后退还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第十五项 司法考试报名审核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报名)(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SF001-1-2002(北京行审C类司法001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1、《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告第2号 2001年10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司法部 2001年12月31日发布)

  审批收费依据: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 财综[2002]6号2002年1月31日)

  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2]154号 2002年2月4日)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司法部 2001年12月31日发布 第一条第四款)

  2、本人身份证明(含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及复印件一份;(依据同上)

  3、本人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依据同上)

  4、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进修等证明。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依据同上)

  标准:

  1、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告第2号 2001年10月31日 第十三条第(一)项)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告第2号 2001年10月31日 第十三条第(二)项)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告第2号 2001年10月31日 第十三条第(三)项)

  5、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告第2号 2001年10月31日 第十三条第(四)项)

  6、品行良好。(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告第2号 2001年10月31日 第十三条第(五)项)

  本岗位责任人:司法考试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报名材料。

  对报名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由报名人员填写《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登记表》后转入收费、核发程序。

  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第1条的,中止受理,但必需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报名人员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报名人员。

  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第2条至第6条的,终结受理,必须将理由及报名人员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报名人员,并将报名材料退报名人员。

  时限:即时

  二、收费、核发

  (一) 收费

  工作标准:

  1、 即时办理收费;

  2、 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财务处出纳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工作标准收费,并开具收据。

  时限:即时。

  (二) 核发

  工作标准:

  1、 即时、准确的核发准考证;

  2、 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司法考试处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核发准考证。

  对核发准考证的,先查验交费收据,在准考证上盖章后,发给报名人员,并请报名人员在台帐上签字。

  时限:即时。

  第十六项 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审核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SF001-2-2002(北京行审C类司法001号-2子项-2002年)

  (具体程序待定)

  第十七项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资格审核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SF002-1-2002(北京行审C类司法002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司法部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人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一款)

  2、法定代表姓名、职务;(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二款)

  3、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三款)

  4、专业人员人数及结构;(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

  5、主要业务范围;(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款)

  6、专业人员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款)

  7、三名以上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律师的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款)

  8、司法部和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第五条第二项第八款)

  标准:

  申办人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业务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受理后,应给予申办人受理单,立即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报上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三名以上(含本数,下同)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第四条第一项)。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于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第1条,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还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于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还受理人。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 上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业务科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制作有关文书与申办材料报司法部;

  2、上报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与申办材料上报司法部。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业务科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下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司法部会中国证监会对申办人的申请事项审批后,制作“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由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业务科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对于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第十八项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核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SF002-2-2002(北京行审C类司法002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司法部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工作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 第四条第一项)

  2、三年来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材料;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 第四条第二项第一款)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的证明材料;(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 第四条第二项第二款)

  4、申办人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 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款)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业务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受理后,应给申办人受理单,立即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报上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 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有三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一款)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 第四条第二项第二款)

  4、经过司法部、证监会或司法部、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 司发通[1993] 008号 第四条第二项第三款)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

  对于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于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还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于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4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 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还受理人。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 上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业务科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将审批材料上报司法部;

  2、上报的文书材料完整、正确、有效。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与申办材料报司法部。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业务科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司法部会中国证监会对申办人的申请事项审批后,制作“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由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业务科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对于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第十九项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

  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审核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SF003—2002(北京行审C类司法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司法部令63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司法部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

  1、全国统一司法鉴定人考试、考核的合格证书。(依据《办法》第十六条)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办法》第十八条)

  3、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未被开除公职证明;(依据同上)

  4、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法制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与申请人受理单。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及时将需补充的材料、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定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司法鉴定人考试、考核合格;(依据《办法》第十六条)

  3、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据《办法》第十八条)

  4、未曾被开除公职;(依据同上)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将材料上交司法部进行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核准。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第2至5条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做好记录。

  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上报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将审批材料上报司法部;

  2、上报的文书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与申办材料报司法部。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批准件及时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对于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第二十项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设立审核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设立)(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SF004-1-2002 (北京行审C类司法004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2001年12月27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70个工作日(不包括司法部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申办材料: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机构的申办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八条 第一项 )

  2、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八条 第二项)

  3、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八条 第三项 )

  4、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八条 第四项)

  5、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八条 第五项 )

  6、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八条 第六项)

  7、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八条 第七项)

  前款所列申办材料,应当经申办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办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日期,然后转入审核程序。受理后,应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2001年12月27日第七条 第一项 2001年12月27日)

  3、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2001年12月27日第七条 第二项 2001年12月27日)

  4、有在华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2001年12月27日第七条 第三项 2001年12月27日)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办“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4条的,在审核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复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上报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司法部;

  2、上报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上报司法部。

  时限:4个工作日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意见并归档。

  待司法部审批后,通知该申办人。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项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注销审核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注销)(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SF004-2-2002(北京行审C类司法004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2001年12月27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司法部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提交材料:

  1、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办报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

  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十四条 第二款)

  3、清算审计报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十四条 第二款)

  受理标准:

  申办人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日期,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受理后,应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该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在审核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注销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上报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司法部;

  2、上报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上报司法部。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

  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意见并归档。

  对上报司法部的,收到司法部批准后告知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项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

  驻京代表处设立审核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代表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设立)(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SF005-1-2002 (北京行审C类司法005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2002年3月13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70个工作日(不包括司法部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申请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申办材料:

  1、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机构代表的申办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0号 第八条 第一款 第一项)

  2、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 )

  3、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一款 第三项 )

  4、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八条 第一款 第四项 )

  5、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八条 第一款第五项 )

  6、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八条 第一款 第六项 )

  7、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八条 第一款 第七项 )

  前款所列申办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八条 第二款)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办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八条 第三款 )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日期,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受理后,应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该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已在本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七条 第一项)

  3、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七条 第二项 )

  4、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七条 第三项)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办“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申办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在审核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复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五、上报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司法部;

  2、上报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上报司法部。

  时限:4个工作日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意见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办人。接到司法部审批意见后,通知申办人。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项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

  驻京代表处注销审核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代表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注销)(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SF005-2-2002 (北京行审C类司法005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2002年3月13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司法部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注销提交的材料: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办报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 )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十四条 第二款 )

  3、清算审计报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十四条 第二款)

  申办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注销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日期,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受理后,应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该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办“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申办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在审核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批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注销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上报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司法部;

  2、上报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上报司法部。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意见并归档。

  接到司法部审批意见后,将结果告知申办人。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项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备案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变更(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备案)(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SF001-1-2002(北京行审D类司法001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2号)

  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1995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6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司法部名称检索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书,并同时呈报三至四个新名称(依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6号 第十条第二款);

  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依据同上);

  3、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依据同上)。

  标准:

  1、申请名称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6号 第七条);

  (2)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依据同上);

  (3)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依据同上);

  (4)汉语拼音字母(依据同上);

  (5)数字(依据同上);

  (6)“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中心”等字样(依据同上);

  (7)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依据同上);

  (8)表明特定律师业务范围,如带有“涉外”、“经济”、“金融”、“房地产”等字样或谐音(依据同上)。

  3、律师事务所名称经核定后,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依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6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

  4、申请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应经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依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6号 第十一条)。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备案人员。同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7个工作日

  二、备案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备案标准进行备案。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变更的备案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备案意见转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备案标准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备案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核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同意变更的文书并归档。

  对同意备案的,制作同意变更的文书,通知律师事务所领取。同时收回律师事务所旧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公章及财务章。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项 律师事务所变更主任备案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变更(律师事务所变更主任备案)(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SF001-2-2002(北京行审D类司法001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主任变更申请书(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2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合伙人会议决议(依据同上);

  3、拟变更主任的执业简历、执业证照(依据同上);

  4、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请主任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备案人员。同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备案

  标准:

  1、申请主任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合伙协议和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2号)。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备案标准进行备案。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变更的备案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备案意见转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备案标准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备案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核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对同意备案的,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登记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同时向上级备案。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项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作)

  协议、章程备案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变更(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作)协议、章程备案)(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SF001-3-2002(北京行审D类司法001号-3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3、《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变更合伙(作)协议、章程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作)协议、章程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 第十七条);

  2、合伙(作)律师事务所提供合伙(作)人会议决议(依据同上);

  3、新合伙(作)协议、章程及原合伙(作)协议、章程(依据同上)。

  标准:

  1、申请协议、章程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变更后的协议、章程符合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2号 第八条):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

  (2)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

  (5)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6)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

  (7)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8)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9)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 第九条):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备案人员。同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备案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备案。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批准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备案标准的,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核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对同意备案的,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即时。

  第二十七项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变更(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SF001-4-2002(北京行审D类司法001号-4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变更合伙(作)人加入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书(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2号 第十四条);

  2、合伙(作)律师事务所提供合伙(作)人会议决议(依据同上);

  3、原合伙(作)人与新合伙(作)人签订的书面协议(依据同上);

  4、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5、申办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6、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7、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8、申办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依据同上);

  9、申办人执业简历(依据同上);

  10、验资报告(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2号 第八条第二款)。

  申办人变更合伙(作)人退出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书(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2号 第十五条);

  2、合伙(作)律师事务所提供合伙(作)人会议决议(依据同上);

  3、业务、财务结清证明、案卷登记及卷宗归档证明(依据同上)。

  标准:

  1、申请变更合伙(作)人加入、退出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2号 第十条):

  (1)具有律师资格并执业3年以上;

  (2)品行良好。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备案人员。同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备案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备案。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变更的备案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备案意见转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备案标准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备案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对同意备案的,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登记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项 律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备案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变更(律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备案)(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SF001-5-2002(北京行审D类司法001号-5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3、《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 第十七条);

  2、新办公场所租房意向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3、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登记表(依据同上)。

  标准:

  1、申请变更办公场所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新办公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备案人员。同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备案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备案标准进行备案。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变更的备案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备案意见转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核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对同意备案的,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登记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项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

  名称变更备案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事项变更(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名称变更)(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SF002-1-2002(北京行审D类司法002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2001年12月27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

  申办人应提交的材料:

  1、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名称变更申办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第十二条 第一款 )

  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证书副本;(依据同上)

  3、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本国已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依据同上)

  受理标准:

  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办名称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日期,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受理后,应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该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备案

  标准:

  1、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办名称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2001年12月27日第八条 第一项 )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备案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备案。

  同意受理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变更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受理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意见并归档。

  对同意备案的,制作有关文书,并上报司法部。司法部同意后告知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6个工作日

  第三十项 外国律师事务所变更

  驻京代表处代表备案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事项变更(外国律师事务所变更驻京代表处代表)(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SF002-2-2002(北京行审D类司法002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2001年12月27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提交的材料: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代表变更申办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第十一条 第一款)

  2、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第八条 第四项)

  3、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第八条 第五项)

  4、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第八条 第六项)

  5、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其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第八条 第七项)

  6、拟任代表的简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第十二条)

  7、拟任代表的护照复印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第十二条)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1、2、3、4、5项,应当经申办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受理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代表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日期,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受理后,应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备案

  备案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代表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第七条 第二款)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备案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受理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受理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外国律师工作管理部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同意变更的文书并归档。

  对同意备案的,制作同意变更的文书并上报司法部,司法部同意后通知外国律师事务所 驻华代表处。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报上一级备案,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项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

  驻京代表处名称变更

  审批项目名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事项变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名称变更)(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SF003-1-2002(北京行审D类司法003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2002年3月13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

  申办人需要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材料: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名称变更申办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十二条 第一款)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证书副本;(依据同上)

  3、该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已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依据同上)

  申办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名称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日期,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受理后,应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备案

  备案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名称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拟设立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2002年3月13日第八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备案标准对申办意见进行备案。

  同意受理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变更的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受理意见的,应与申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意见并归档。

  对同意备案的,制作有关文书,并上报司法部。司法部同意后,告知申办人进行备案登记。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律师事务所,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6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项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律师事务所变更

  驻京代表处代表备案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事项变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律师事务所变更驻京代表处代表)(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SF003-2-2002(北京行审D类司法003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2002年3月13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变更代表应提交的材料: 

  1、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代表变更申办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十二条 第一款)

  2、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八条 第一款 第四项)

  3、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八条 第一款 第五项 )

  4、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八条 第一款 第六项)

  5、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其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八条 第一款 第七项 )

  6、拟任代表的简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十二条 第一款)

  7、拟任代表的护照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十二条 第一款 )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1、2、3、4、5项,前款所列申办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八条 第二款)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八条 第三款 )

  受理标准:

  该申办人提交的申办代表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申办日期,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受理后,应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备案

  备案标准:

  1、申办代表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第七条 第二项)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备案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受理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受理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外国律师工作管理部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同意变更的文书并归档。

  对同意备案的,制作同意变更的文书并上报司法部,通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报上一级备案。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项 仲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备案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仲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SF004-2002(北京行审D类司法004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办发(1995)第4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受理并备案: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新的住所使用证明(依据《办法》第五条);

  2、新的组成人员名单(依据《办法》第五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司法局法制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即时审定,予以备案。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暂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第三十四项 外国律师、学生到中国律师事务所研修备案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外国律师、学生到中国律师事务所研修(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SF005-2002(北京行审D类司法005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境外人员来我国律师事务所研修管理的批复》 司发函 (1996)160号 1996年5月10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

  申办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司法部关于加强境外人员来我国律师事务所研修管理的批复》 司发函 (1996)160号)

  2、申办人是境外法学院学生的,应提供在境外法学院就读的证明文件;(依据同上)

  3、申办人为外国律师的,应提供申办人律师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所在国律师协会出具的申办人为本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依据同上)

  4、申办人为外国律师的,应提供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执业的证明文件;(依据同上)

  5、接受境外人员研修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依据同上)

  受理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日期,然后转入备案程序。受理后,应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备案

  备案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接受境外人员研修的我国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司法部关于加强境外人员来我国律师事务所研修管理的批复》 司发函 (1996)160号)

  (1) 具有两名以上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工作的专职律师;

  (2) 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 律师事务所具有较好的办公条件。   

  3、来我国律师事务所研修的人员应当是律师或正在境外法学院校就读的学生。其他人员一般不予接受。(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备案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备案。

  同意受理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受理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文书并归档。

  对同意备案的,制作有关文书,并报司法部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项 社团及大专院校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备案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社团及大专院校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SF006—2002(北京行审D类司法006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56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受理并审定: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56号 第一条第6项):

  1、 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申请;

  2、 法律援助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3、 人员构成的情况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地址。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指导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即时审定,予以备案。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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