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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本市现行规章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年06月19日 实施日期:1996年06月1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厅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推进政府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市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现行规章进行一次清理,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本市现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对其中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或者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规章,予以废止或者修改。通过清理,为今后本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供合法有效的规章依据,并为“九五”期间,本市初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规章的范围,为建国以来至1995年底,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收录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编辑的各年度《北京市法规规章汇编》中的现行有效规章,共574件。
  三、审查对象及重点
  本次清理规章,主要是对规章内容、行政处罚条款进行审查。
  内容审查重点是:是否具有法实效;是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执法体制是否变更等五个方面,共21个具体项目。
  行政处罚审查重点是:规定行政处罚是否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设定行政处罚是否超出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罚款是否超出了市人大常委会规定的限额。
  内容审查和行政处罚审查的具体标准,见附件2、3、4。
  四、处理方式
  根据对规章内容和行政处罚的审查结果,按以下四种方式处理:
  1.有效:继续作为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清理工作结束后将全部有效规章汇编成册。
  2.废止:失去法律效力,不能再作为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3.待修改:列入今年和明年的立法计划,限期完成。有的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4.转文件:不再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但仍可以作为管理工作的依据或者作为备查的历史文件。
  以上四种处理方式的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五、方法和步骤
  本次规章清理工作采取全面清理、分批进行、分工负责、两下两上的方法。
  按照制定规章的不同历史时期,将列入清理范围的574件规章分四批清理。1992年至1995年制定的168件规章作为第一批清理;1989年至1991年制定的118件规章作为第二批清理;1985年至1988年制定的226件规章作为第三批清理;1984年以前制定的62件规章作为第四批清理。
  每批清理,都先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送主管委、办、局审查。主管委、办、局审查后,将意见按要求填写《规章清理审查意见表》,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委、办、局意见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再征求主管委、办、局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将各委、办、局的意见汇总后,提出清理工作报告及各项规章的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次规章清理的审查工作,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规章清理结果的审定以及向社会公布、待修改规章的修订、有效规章的汇编等工作,于1997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六、组织领导
  本次规章清理工作,市政府由李其炎市长领导,张百发副市长和范远谋秘书长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委、办、局承担具体工作。
  各有关委、办、局清理规章工作,要由主要领导同志领导,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由法制机构和有关业务处室承担,并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清理工作的联络员。
  市政府法制办对委、办、局清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附件:1.规章清理的最终处理形式及标准
     2.规章实体内容审查标准
     3.规章行政处罚条款审查示意
     4.规章行政处罚条款审查分类及认定标准
  


附件4:
        规章行政处罚条款审查分类及认定标准
  一、分类标准
  1.无行政处罚。指规章中没有行政处罚条款。包括两种情况:
  (1)规章中没有任何法律责任条款;(2)规章中虽有民事责任、行政处分的条款,但无行政处罚条款。
  2.准用行政处罚。指规章中没有具体的行政处罚条款,只规定了适用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包括两种情况:(1)未引证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只笼统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2)引证某项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违反本规章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规定行政处罚。指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规章根据需要作出的具体规定。包括两种情况:(1)经法律、法规授权制定,其中法律、法规本身没有规定应给予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授权省、市政府制定规章,这种情况称为无限定的授权;(2)法律、法规未授权制定规章,市政府为了实施该法律、法规制定了规章,并依据该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
  4.设定行政处罚。指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1)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制定的。
  二、对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认定标准
  1.规定行政处罚超出范围的认定标准
  (1)法律法规对违反其设定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行政处罚,规章把这种行为作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2)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超出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3)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超出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款额的最高限。
  2.设定行政处罚超出范围的认定标准
  (1)规章设定了除警告、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
  (2)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超出了市人大常委会规定的限额。
  三、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审查时行政处罚条款不设项的要以条为单位,行政处罚条款下设项的则要以项为单位,严格审查行政处罚条、款、项所列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2.行政处罚条款有无法律依据,是首要标准。所谓法律依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包括部委规章。
  3.一项规章中的数个处罚条款可以源自一个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也可以分别源自数个不同的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
  4.受行政处罚行为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有相同规定或者有包容关系(属具体化)的,为有依据。否则,应视为无依据。
  5.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但罚款数额依据的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为不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
  6.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义务性规范或者禁止性规范,实施性规章作了规定,并对违反这些义务性规范或者禁止性规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不按规定行政处罚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而按设定行政处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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