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规章清理的最终处理形式及标准
有 效 |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内容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2.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抵触; 3.行政处罚的设定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 4.形式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5.现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1)公布有效规章目录。 (2)将全部有效规章汇编成合订本 |
待 修 改 |
总体上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并且现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衔接; 3.行政处罚的设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规定; 4.形式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
(1)公布待修改规章目录 (2)明确修改部门,并限期到 1997年12月31日,逾期自 行失效。 (3)将待修改项目列为明年立法 计划。 (4)一些规章通过修改上升为地 方性法规。 (5)修改方式根据情况,采取废改、部分条款修改技术性修改。 (6)目录收进汇编合订本。 |
转 文 件 |
原以文件形式下发,没有实体法律责任,后收录进汇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调整对象基本消失,但曾依据文件处理的问题仍需备查; 2.体制改革是一发展阶段的指导性文件,该阶段已结束的; 3.为推动某项工作而制定的政策性规定; 4.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或人事制度; 5.市委与市政府联合发文的。 |
(1)公布转文件规章的目录 (2)目录收进汇编的合订本 |
废 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 2.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的; 3.行政处罚的设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又无必要修改; 4.已由新法律、法规、规章替代的; 5.调整对象不存在的; 6.立法的法律依据已被新法取代。 |
(1)公布废止规章目录。 (2)目录收进汇编合订本。 |
附件2:
规章实体内容(共21项)审查标准
法 实 效 |
1.所调整的某种社会关系是否已消失或变化 2.主要内容是否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替代 3.是否阻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
y:废止或转文件 n:有效 |
市场经济 |
4.许可、审批、注册、登记、备案等行政手段是否滥用 5.市场准入条件或标准是否过严或过宽 6.是否歧视非公有制经济 7.是否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 8.对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是否过度行政干预 9.是否实行行业垄断或地区保护主义限制公平竞争 10.财政、税收、金融、外汇、海关、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是否被取消 11.所设定的收费是否已被明令停止 |
(1)实施性规章,未超出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 y:废止、转文件、修改 n:有效 (2)实施性规章超出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和自主性规章: y:废止 n:有效 |
可 持 续 发 展 |
12.对人口、资源、环境是否有负面影响 13.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保健是否有负面影响 14.对住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是否有负面影响 15.对社会治安、防灾减灾是否有负面影响 |
y:废止、修改 n:有效 |
法制统一 |
16.立法依据是否有效 17.与法律、法规是否抵触 18.是否超越地方政府立法权限 | |
执法体制 |
19.主管机关是否撤销或变更 20.主管机关与其他管理机关的职责权限是否有调整 21.是否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
附件3:
规章行政处罚条款审查示意
无行政处罚 |
无任何法律责任 |
不对行政处罚进行审查。 | ||
只有民事责任、行政处分 | ||||
准用行政处罚 |
未引证 |
只审查所引证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仍有效。如有效,不再审查。如失效,列为废止或修改。 | ||
引 证 |
法律 | |||
法规 | ||||
规章 | ||||
规定行政处罚 |
授 权 |
未限定 |
先审查所依据或参照的法律、法规是否仍有效。如有效,再审查受罚行为、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是否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如果已失效或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则列为废止或修改。 | |
限定 | ||||
未授权 | ||||
设定行政处罚 |
参照其他法律、法规 |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审查处罚种类是否超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罚款幅度是否超出市人大常委会规定的限额。如超出,列为废止或修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