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规章清理的最终处理形式及标准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内容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2.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抵触;

3.行政处罚的设定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

4.形式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5.现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公布有效规章目录。

(2)将全部有效规章汇编成合订本

总体上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并且现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衔接;

3.行政处罚的设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规定;

4.形式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1)公布待修改规章目录

(2)明确修改部门,并限期到

19971231日,逾期自

行失效。

(3)将待修改项目列为明年立法

计划。

(4)一些规章通过修改上升为地

方性法规。

(5)修改方式根据情况,采取废改、部分条款修改技术性修改。

(6)目录收进汇编合订本。

原以文件形式下发,没有实体法律责任,后收录进汇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调整对象基本消失,但曾依据文件处理的问题仍需备查;

2.体制改革是一发展阶段的指导性文件,该阶段已结束的;

3.为推动某项工作而制定的政策性规定;

4.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或人事制度;

5.市委与市政府联合发文的。

 

(1)公布转文件规章的目录

(2)目录收进汇编的合订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

2.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的;

3.行政处罚的设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又无必要修改;

4.已由新法律、法规、规章替代的;

5.调整对象不存在的;

6.立法的法律依据已被新法取代。

 

(1)公布废止规章目录。

(2)目录收进汇编合订本。

 

附件2

规章实体内容(共21项)审查标准

1.所调整的某种社会关系是否已消失或变化

2.主要内容是否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替代

3.是否阻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y:废止或转文件

 

n:有效

 

 

 

 

市场经济

4.许可、审批、注册、登记、备案等行政手段是否滥用

5.市场准入条件或标准是否过严或过宽

6.是否歧视非公有制经济

7.是否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

8.对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是否过度行政干预

9.是否实行行业垄断或地区保护主义限制公平竞争

10.财政、税收、金融、外汇、海关、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是否被取消

11.所设定的收费是否已被明令停止

1)实施性规章,未超出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

y:废止、转文件、修改

n:有效

 

 

 

2)实施性规章超出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和自主性规章:

y:废止         n:有效

12.对人口、资源、环境是否有负面影响

13.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保健是否有负面影响

14.对住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是否有负面影响

15.对社会治安、防灾减灾是否有负面影响

y:废止、修改

n:有效

法制统一

16.立法依据是否有效

17.与法律、法规是否抵触

18.是否超越地方政府立法权限

执法体制

19.主管机关是否撤销或变更

20.主管机关与其他管理机关的职责权限是否有调整

21.是否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3

                规章行政处罚条款审查示意

无行政处罚

无任何法律责任

不对行政处罚进行审查。

只有民事责任、行政处分

准用行政处罚

未引证

    只审查所引证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仍有效。如有效,不再审查。如失效,列为废止或修改。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行政处罚

未限定

    先审查所依据或参照的法律、法规是否仍有效。如有效,再审查受罚行为、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是否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如果已失效或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则列为废止或修改。

限定

未授权

设定行政处罚

参照其他法律、法规

无法律、法规依据

    审查处罚种类是否超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罚款幅度是否超出市人大常委会规定的限额。如超出,列为废止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