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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下发特急文件 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

2014-10-24 00:39   来源:pv-tech 作者:肖蓓

  近期,中国国家能源局连续发布对太阳能电站项目的文件, 日前一份特急文件被下发到各省(区、市)发改委各派出机构、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电力与投资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国电力投资、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环保、中广核)以及电力设计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2011年-2014年,是中国光伏地面电站大发展的全速时期,尤其自2013年以来,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跟随而来。其中,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光伏电站利用效率,此次能源局发布的这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从11个方面对光伏电站的工作做了规范。

  规划放量,各地方部门推进

  《通知》首先强调了有序推进光伏电站的重要性,这需要加强光伏电站的规划管理工作,此项工作为政府部门的职责,由能源局与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牵头并完成。

  能源局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结合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市场消纳情况,在组织各地区对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进行研究论证基础上,统筹制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并建立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实施和滚动调整机制。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电力市场及电网规划、建设和运行等情况,编制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议,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步骤、配套电网建设和保障措施等。年度实施计划则建议应包括拟建项目布局和规模、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条件。

  对于太阳能资源丰富、未利用面积大、电网送出条件好的地区,编制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规划。同时,鼓励结合调节性能好的水电站、外送电源基地等规划建设大型光伏电站(群)。对此,国家能源局根据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规划及电力送出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适时将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或在计划调整时增加相应建设规模。

  除了提出对光伏电站建设地区的规划,《通知》还鼓励对光伏电站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创新,并要求各地区加强对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滩涂、废弃物堆放场、废弃矿区以及各类未利用土地资源的调查。

  鼓励建设与生态治理、废弃或污染土地治理或者贫困县扶贫工作相结合的光伏电站项目,鼓励建设与现代设施农业、养殖业以及智能电网、区域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区相结合的光伏电站。优先支持有关省(区、市)建设以推动光伏技术进步、集成技术应用和光伏发电价格下降的示范工程以及新能源县建设规划中的光伏电站项目。

  电力电网企业解决接入送出难问题

  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后,进一步统筹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的工作需要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配合,《通知》提出以年度规模引导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协调建设。

  国家能源局于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下达光伏电站年度指导规模一个月内,明确各光伏电站项目的容量及投资主体,并与电网企业衔接电力送出工程,报送国家能源局。

  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后,发电企业要及时开展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电网企业要及时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并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

  在项目备案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接网协议约定开展工程建设。电网企业要简化内部审批程序,缩短企业内部决策流程,对一般性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省级或以下电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管理工作是目前光伏电站普遍存在的问题,《通知》明确了各级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及地方能源部门的要求,研究光伏电站的电力送出和市场消纳方案。

  根据所在地区光伏电站年度实施计划,及时落实项目接网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电网接入意见、审核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安排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应采取智能化运行调度技术和管理措施,统筹系统内火电、水电等调峰电源与光伏电站的配置和协调运行,深入挖掘系统调峰潜力,确保符合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光伏电站的电力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电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开与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相关的调度信息。

  对此,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等将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尤其对年度实施计划中的光伏电站项目,将督促电网企业及时落实接网条件并按规定时限审核接入系统设计。

  倡导招标竞争性比选 备案未开工项目将被替代

  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明确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条件及流程,并被要求尽可能减少项目备案前置性条件,鼓励采取招标、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选择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市场消纳条件好以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

  对于取得备案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工的项目,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此规定被业内分析师视为是对BT及纯收购型公司的利空,而对于实实在在做项目并持有运营电站项目的实业公司而言,将是利好,对地方项目而言,是进一步的推动落实。

  与此同时,电站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同样被提上日程,对于并网运行的光伏电站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关键设备。项目单位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且达到国家指定指标的产品。

  光伏电池组件供货厂商应提供与检测认证相一致的电池片、银浆、封装材料、玻璃、背板、接线盒、连接器等关键部件和原辅材料来源、规格和等级信息。

  光伏电站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和工程规范,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抄报国家光伏发电技术管理归口单位,同时该报告是项目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目录的前提条件。

  国家能源局将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光伏电站工程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除此之外,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工程建设、并网运行及电费结算等信息统计及对外发布等产业发展监测工作也将进一步加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各省(区、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情况、开工时间、建设进度安排、电力送出工程建设情况等,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都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报告,国家能源局按季度发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信息。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相关信息监测统计和对外公开工作,对弃光限电较严重地区,将暂停下达该地区下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

  对大家关注的融资问题,则无很大亮点,基本延续此前风格,同样鼓励创新电站金融产品,鼓励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融资服务平台,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光伏电站提供优惠贷款,实行项目售电收费权未质押的贷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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