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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管理急需事项可先行制定规章

2016-09-02 09:29   来源:北京晨报

  据市政府法制办通报,《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如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按照立法法规定先行制定规章。

  减公民权利应有法可依

  《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者规范地方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提出,规章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没有依据的,应当依法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如果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可以按照立法法规定先行制定规章。

  规章规范的事项应当具有以下状态:事项的状态已经稳定,其性质和特征明确,矛盾和问题已经充分显现,事项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基本形成;事项所反映社会关系的规律和趋势能够认清,社会关系的基本特点可以准确把握;各利益相关方对依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认识基本统一,公众心理普遍接受。

  纪律道德领域不立规章

  制定规章应当经过立项,其中,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申报立项;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中认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并建议先行制定规章的,可以不经过规章立项。

  《办法》提出,四种情况不予立项,包括: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无地方立法空间;属于纪律、政策、道德和社会自治规范解决的事项;属于计划、规划、技术标准和执法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

  不得随意增加部门权力

  《办法》还对规章起草做出明确要求:设定的管理措施应当权责一致,不得随意增加部门权力、减少部门职责;设定的管理措施应当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等。

  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章文本,报请市长签署后,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办法》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起草单位应当在规章实施满1年后的6个月内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实施情况的报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对规章进行不定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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