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关于《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坚持鼓励竞争。不设准入门槛,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从市场需求出发编制发布价格指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作用,淬炼质量高、影响力大的价格指数。
为保证操作性、有效性,《办法》对几个重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未设定任何准入门槛,强调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无需通过申请、审核、备案等获取资格。从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所需基本能力的角度出发,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提出了一些原则性标准要求,如独立性、要有价格信息的合法稳定来源、专业人员、设施、技能、组织架构、完备流程等,这是保证价格指数市场正常、规范运行所需的基本要求。关于价格指数的命名。《办法》规定冠以“中国”“国家”等字样的价格指数,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应当达到全国市场规模的 2/3 以上;冠以区域性名称的,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应当达到该区域市场规模的 2/3 以上。主要考虑:设定上述量化标准,广泛听取了业内专家意见,能确保价格指数的命名符合其所反映市场的状况,同时有利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支持有实力、规范运行的价格指数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