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要闻 > 宏观经济
财政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扩围 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

2014-04-09 02:30   来源:新京报 

  财政部8日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也即自今年起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的小微企业为例,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原来的2万元减至1万元。

  2011年,财政部曾出台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所得税优惠。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