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条款的通知
京建法〔2026〕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租赁条例》《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规范全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职权行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法规中涉及行政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和调整。根据本市工作要求,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对部分原有行政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重新划分了裁量档次。
各单位、各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要全面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即为该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主体。各公示主体负责受理申请缩短公示期的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