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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6-02-09 10:49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精神,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低收入人口范围

  低收入人口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货币、车辆、房屋等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货币、车辆、房屋等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货币、车辆、房屋等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规定,且家庭收入扣除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后符合相关标准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完善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依托本市现有信息平台,逐步完善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功能,科学设置预警指标,为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全面归集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单位的救助帮扶数据,以及各区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等方式采集的困难群众相关数据,搭建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数据底座,推进各单位数据实现“一张图”动态管理,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

  (二)加强动态监测。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完善“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市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将困难群众数据与相关单位的重病患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受灾人员、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困难群众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区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街道(乡镇)干部、社区(村)工作人员和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可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三)健全预警信息处置机制。市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生成预警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各区开展调查核实。区级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道(乡镇)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做好分类处置。街道(乡镇)对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做好协助申办或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置;对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终止救助;对困难情形复杂的,可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或“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以“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置。建立“线上预警—线下核查—救助帮扶—结果反馈”的预警信息处置闭环机制。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四)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调整优化社会救助标准。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发放救助金。

  (五)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按规定给予资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对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学前儿童、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规定给予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住房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按规定给予农村危房改造补贴等住房救助。

  4.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加强社会救助与就业救助的有效衔接,引导推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就业。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并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6.采暖救助。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规定给予采暖救助。

  (六)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可实行“小额快救”,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完善支出型临时救助政策,做好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制度衔接。压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七)加快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聚焦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救助需求,鼓励各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提供必要的服务。建立健全“动态监测、需求评估、资源匹配、精准服务、监管有力”的服务类社会救助运行机制,提高“物质+服务”综合救助水平。

  (八)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等帮扶。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丧葬补贴。

  (九)鼓励开展慈善帮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有效衔接,推进融合发展。鼓励各区、各街道(乡镇)立足本地实际,汇聚慈善资源,打造特色慈善活动和品牌项目。

  四、强化组织实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发挥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作用,推动实现政策衔接、信息共享、资源统筹。研究制定本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和救助措施,做好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和救助工作。强化社会救助力量建设,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培训,持续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持续推进社会救助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可及性、便捷性。

  (十一)强化责任落实。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同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做好困难退役军人的帮扶援助工作。残联等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等对象的救助帮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政务和数据部门负责协同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数据资源共享、应用等工作。

  (十二)做好监督检查。各区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救助资金,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救助资金等行为;按规定做好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申请或已获得救助的家庭及个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难群众、支持参与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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