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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2023年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2023-04-28 08:31   来源: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建法〔2017〕2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3〕4号)的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内容
  
  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因父母在丰台区长期居住并就业,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父母须提供以下材料:在丰台区就业材料、在丰台区实际住所租住材料、全家户口簿。
  
  二、审核时间
  
  申请、初审时间:2023年5月18日、19日。
  
  三、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职责和标准审核材料。
  
  (一)区教委受理审核申请,进行初审
  
  儿童父或母按照本文第二条规定时间到区教委招生考试中心(丰台区望园西里4号)进行申请、初审。初审合格的,在2023年5月31日前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填写信息。
  
  (二)相关审核单位进行复审
  
  1.在丰台区就业材料由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
  
  2.全家户口簿由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进行复审。
  
  3.无房及租房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或复审。
  
  (三)审核结果反馈
  
  审核结果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予以显示,儿童父母在2023年5月31日前自行上网查看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即完成学龄儿童信息采集。
  
  四、审核标准
  
  (一)无房家庭审核标准
  
  参照本市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标准进行确认。儿童父母任何一方均应在本市无住房,且三年内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
  
  (二)在丰台区就业材料审核标准
  
  儿童父或母需提供在丰台区就业材料。在丰台区就业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其父或母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丰台区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2.其父或母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其父或母还应提供自2020年6月至申请月前两个月全部在丰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且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与务工单位一致。
  
  (三)在丰台区实际住所租住材料审核标准
  
  儿童及其父母在本细则发布日之前已在丰台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儿童父母应提供自2020年6月至申请月的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回执和税收缴款书、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儿童及其父母为本市非丰台区户籍,户口簿及其它材料能清晰表明儿童与其父母的关系。
  
  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五、其它
  
  (一)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可在租赁住房所在地按规定入学。
  
  (二)各审核部门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安排专人依据工作程序按时、规范审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顺利进行。
  
  (三)儿童父母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由复审单位予以解释。
  
  (四)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将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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