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2-14 07:30   来源:首都之窗

  京政办发[2014]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31日

  - 1 -

  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水环境管理手段,切实落实区县政府水环境治理责任,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区县政府间因污染物超过断面水质考核标准和未完成污水治理任务而进行的经济补偿活动。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跨界断面水质浓度指标和污水治理年度任务指标两项内容。

  根据国务院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跨界断面水质浓度考核经济补偿指标确定为化学需氧量或高锰酸盐指数(其中水质目标为Ⅱ、Ⅲ类的经济补偿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水质目标为Ⅳ类及以上时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3项。 依据本市制定的污水治理计划,污水治理年度任务指标包括两种情况: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海淀区(不含山后地区)、丰台区(不含河西地区)以及昌平区回龙观地区等实行跨区污水处理的区或区域,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年度目标和跨区污水处理情况进行考核;其他区县或区域按

  - 2 -

  照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和污水处理率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区县跨界断面的设置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相关区县政府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区县污水治理年度任务指标的设置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相关区县政府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跨界断面考核以断面年度水质目标为考核标准。污水治理年度任务考核以市政府确定的区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目标为考核标准。

  第六条 跨界断面考核以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月均值作为考核依据;暂不具备水质自动监测条件的断面,以人工监测数据月均值作为考核依据。监测方法按照国家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执行,具体监测方案由市环保局制定。

  污水治理年度任务考核以区县用水量、污水排放量、常住人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测以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为考核依据。

  第七条 跨界断面补偿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当无入境水流,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超出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或有入境水流,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比入境断面该种污染物浓度增加时,其浓度相对于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每变差1个功能类别,补偿金标准为30万元/月。 当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劣于Ⅴ类时,应追加补偿金,具体标

  - 3 -

  准为:

  当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毫克/升时,每增加10毫克/升以内(含10毫克/升)追加补偿金30万元/月,或当高锰酸盐指数浓度大于15毫克/升时,每增加5毫克/升以内(含5毫克/升)追加补偿金30万元/月;当氨氮浓度大于2毫克/升时,每增加1毫克/升以内(含1毫克/升)追加补偿金10万元/月;当总磷浓度大于0.5毫克/升时,每增加0.5毫克/升以内(含0.5毫克/升)追加补偿金20万元/月。

  (二)当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小于或等于入境断面该种污染物浓度,但未达到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时,其浓度相对于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每变差1个功能类别,补偿金标准为15万元/月。

  当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劣于Ⅴ类时,应追加补偿金,具体标准为:

  当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毫克/升时,每增加10毫克/升以内(含10毫克/升)追加补偿金15万元/月,或当高锰酸盐指数浓度大于15毫克/升时,每增加5毫克/升以内(含5毫克/升)追加补偿金15万元/月;当氨氮浓度大于2毫克/升时,每增加1毫克/升以内(含1毫克/升)追加补偿金5万元/月;当总磷浓度大于05毫克/升时,每增加0.5毫克/升以内(含0.5毫克/升)追加补偿金10万元/月。

  第八条 同一跨界断面3项考核指标累加计算补偿金;同一区县内,所有超过水质考核标准的断面按月累加计算补偿金。

  当存在以下情况时,按下列方法核算:

  - 4 -

  (一)若跨界断面全月断流,则当月不计算该断面补偿金;若非全月断流,则以当月有水日监测数据均值计算该断面补偿金。

  (二)若跨界断面处于区县界河,按流域范围内区县污染物的排放量比例分摊补偿金。

  (三)同一区县内同一流域出、入境断面数量不一致时,将多个出、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按各断面近3年水量平均值加权核算补偿金。

  (四)由于违法排污导致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超标时,以当月监测的最大超标浓度值计算补偿金。

  第九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污染物浓度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水务等部门应利用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监测、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监管,对超标排放的运营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条 污水治理年度任务补偿金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实行跨区污水处理的区或区域应缴纳补偿金,其金额为:本区或区域污水排放量乘以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年度目标,减去本区或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量后,再乘以单位污水处理成本。 (二)其他区县或区域如未按期完成年度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和未达到污水处理率年度目标,应缴纳补偿金,其金额为:本区县或区域未按期完成年度污水治理项目建设补偿金额乘以50%,加上本区县或区域未达到污水处理率年度目标补偿金额乘以50%。

  - 5 -

  其中:

  未按期完成年度污水治理项目建设补偿金额为本区县或区域未按期完成的项目设计日处理能力、负荷率(第一年为50%、第二年及以后为70%)、延期日数、单位污水处理成本的乘积。同一区县或区域如有多个项目未按期完成,应累加计算补偿金。

  未达到污水处理率年度目标补偿金额为本区县或区域污水排放量乘以本区县污水处理率年度目标,减去本区县或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量后,再乘以单位污水处理成本。

  (三)海淀区、丰台区、昌平区应缴纳的补偿金包括本区内实行跨区污水处理区域缴纳的补偿金,加上其他区域未按期完成年度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和未达到污水处理率年度目标缴纳的补偿金。

  (四)对于完成时间设定在阶段目标任务截止年度的污水治理项目,如未按期完成,应双倍计算补偿金。

  第十一条 补偿金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各区县政府进行核算,按年度收缴。

  (一)市环保局根据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和水质目标,逐月核算补偿金;市水务局根据各区县政府污水治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按年度核算补偿金。

  (二)市环保局、市水务局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应缴纳的跨界断面补偿金额和污水治理年度任务补偿金额通报市财政局和各区县政府,由市财政局与各区县财政局结算。

  - 6 -

  第十二条 补偿金按以下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一)上游区县政府缴纳的跨界断面补偿金全部分配给下游区县政府,下游区县政府获得的跨界断面补偿金须用于本区县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治理项目,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相关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工作。

  断面下游为其他省市的,区县政府缴纳的补偿金由市环保局商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统筹安排用于全市水源地保护,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相关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工作。如国家出台跨省(区、市)流域水污染补偿相关政策,出市界断面的补偿金可根据国家政策用于对下游其他省市的补偿。

  (二)实行跨区污水处理的区或区域缴纳的污水治理年度任务补偿金,40%由市级统筹,主要用于实行跨区污水处理的区或区域的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补贴;30%用于本区的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小型或临时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相关设施运行维护等工作;30%用于跨区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区的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小型或临时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相关设施运行维护等工作。

  其他区县或区域缴纳的污水治理年度任务补偿金,70%用于本区县的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相关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工作;30%用于下游区县的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相关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工作。

  - 7 -

  第十三条 严格补偿金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补偿金。补偿金使用单位应建立专项档案,记录项目实施及补偿金使用情况。市相关部门要定期对区县政府补偿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在下年度分配补偿金时扣除,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将各区县的跨界断面水质和污水治理年度任务考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