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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北京”建设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5-08-17 23:00   来源:首都之窗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加快推进“慈善北京”建设、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是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全面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发挥慈善扶贫济困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年来,本市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社会慈善意识不断增强,慈善组织迅速壮大,社会捐赠稳步增长,慈善活动日趋活跃,慈善事业发展呈现良好势头。但是,本市慈善事业也存在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健全、慈善行为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与社会救助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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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程度上影响了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与社会救助资源,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慈善北京”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支持鼓励与强化监管并重,全面提升慈善事业发展水平,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人人参与、惠及大众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促进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支持引导作用,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加大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开展多样化、多层次的慈善活动,促进各类慈善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坚持民生优先,突出扶贫济困。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以救急解难、扶危济困等领域为重点,推动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紧密衔接、功能互补,建立健全难有所助、困有所帮、急有所救的工作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鼓励先行先试。主动适应慈善事业发展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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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势,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界参与慈善的渠道,激发慈善事业发展活力,培育和发展一批优秀的慈善组织和品牌。

  坚持依法推进,促进规范运作。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坚持优势互补,促进协同发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京津冀地区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慈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等机制,推动慈善事业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慈善北京”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形成以“全民慈善、效能慈善、惠民慈善、诚信慈善、创新慈善”为基本特征的首都慈善特色品牌。慈善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慈善行为更加规范,慈善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弘扬慈善文化,打造“全民慈善” 1.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在全市推广使用“慈善北京”标识。将宣传慈行善举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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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观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整合互联网、户外广告牌匾、公共交通设施宣传栏等传播媒介,开展多形式、多角度的慈善宣传;鼓励市属主要新闻媒体设立慈善专题专栏,预留一定比例的广告播出时间或版面用于慈善宣传;将传播慈善文化理念、培养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全市中小学德育课程,将志愿服务行为纳入中小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残联、红十字会等各类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慈善组织要发挥主力军作用,推出更多优质的慈善项目吸引社会公众参与,打造一批具有首都特色的品牌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为弱势群体提供工作岗位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支持慈善事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家庭、个人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3.积极推动建立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推动设立“首都慈善奖”,以对在公益慈善领域作出较大贡献、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企业、慈善组织以及具有创新性、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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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性的公益慈善项目进行表彰。逐步探索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壮大慈善组织,打造“效能慈善”

  4.扶持发展慈善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稳妥有序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积极探索向区县下放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大力培育社区公益性、服务性慈善组织,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鼓励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为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积极推进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为慈善组织提供开办指导、交流培训等配套服务。

  5.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项目实施和专业服务等人才。通过高等职业教育、海内外研修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慈善事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事业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打造一支职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具有奉献精神的慈善专业人才队伍。

  6.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将适合购买的慈善组织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健全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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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落实减免税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对有关慈善组织的减免税政策和企业、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对境外向本市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编写相关工作指南,为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

  8.加强品牌建设。指导慈善组织加强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切实提升其内部治理能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慈善品牌。充分发挥北京作为国际交往中心的优势,吸引世界一流的国际慈善组织在京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

  (三)突出扶贫济困,打造“惠民慈善”

  9.建立健全慈善和社会救助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政府开展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组织慈善活动的衔接与联动机制。各区县政府所属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做好慈善救助对象的发现、受理、审核、推介等工作,将经过政府救助后仍需帮扶的对象,及时转入慈善救助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做好对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救助,使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有机结合,实现有序施救、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形成合力,织密编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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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整合慈善资源,实现救助信息有效对接。建立覆盖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的慈善救助资源数据库和慈善救助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推动建立和完善京津冀慈善救助资源共享机制和救助信息互通机制,有效开展联动互助。

  11.创新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在社区、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务楼宇、交通枢纽等场所设立社会捐助站点,方便群众就近捐赠废旧物资。创新发展慈善超市,不断完善基本功能,积极拓展其他社会服务功能,推进慈善超市运营市场化、社会化。

  (四)加强监督管理,打造“诚信慈善”

  12.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慈善组织要严格规范募捐行为,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 13.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和运作慈善项目,提高慈善资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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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益。

  14.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慈善监督管理机构。探索通过年检审计、信用评估、表彰奖励、公众评价等形式,建立慈善组织信用体系。建立健全慈善统计制度,将统计数据纳入本市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严格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慈善组织抽查审计等制度,并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并将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纳入年检和评估工作范畴。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5.发挥行业协会引领作用。发挥首都公益慈善联合会作为联合型、行业性和“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优势,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加强行业培训,搭建交流平台,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能力。首都公益慈善联合会要指导各会员单位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等各项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范有序运行。 16.加强社会监督。依托北京市社区服务热线(96156),开设首都慈善监督热线,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若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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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可以向其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依规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17.强化信息公开。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在本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等信息;具有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扶持鼓励政策和措施;购买慈善组织服务情况;对慈善组织表彰、奖励及处罚情况;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和重大专项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也要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按照《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50号)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和途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8.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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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由登记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的,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注重与时俱进,打造“创新慈善”

  19.推进慈善理念创新。引导社会公众转变传统慈善观念,从大灾大难时的集中式爱心奉献向常态化、点滴化、普及化参与慈善转变,逐步使投身慈善、奉献爱心成为现代公民的自觉意识和生活方式。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积极研究慈善事业发展方向、运作模式等问题,探索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机制、新方式,不断丰富慈善事业的领域和范围。

  20.推进慈善管理创新。倡导慈善组织募用分离,推进慈善组织专业化发展,实现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依托新兴媒体和新技术信息平台,进一步促进政府、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交流互动,促进慈善事业更加公开透明。 21.推进慈善捐赠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慈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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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慈善义演、义拍、义赛等方式开展慈善募捐,探索利用移动互联网捐赠和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捐赠等新型捐赠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服务业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探索以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开展慈善信托。 三、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指导、协调本市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统筹规划,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督查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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