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2020年)》的通知

2015-04-20 11:30   来源:首都之窗

  京政办发[2014]3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 实施意见(2014-2020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

  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 实施意见(2014-2020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北京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要求,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决策部署,2014至2020年,本市将大力实施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村庄的资源禀赋、所处地域特点以及农民的需求出发,确定建设重点,防止“一刀切”。

  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特色。科学编制和完善村庄规划,做到不规划不施工,注重保留农村特色和田园风貌,保护和弘扬传统文化。

  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推进。遵循农村发展和建设规律,合理安排整治和建设内容,建管并重,防止举债建设和大拆大建。

  坚持政策集成、农民主体。统筹市、区县各项惠农政策,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动员农民参与建设。

  二、目标任务

  自2014年起,郊区各区县每年以不低于现有村庄15%的比例,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通过整治、建设与发展,每年建成一批“北京美丽乡村”;继续开展“寻找北京最美的乡村”活动,发挥宣传示范作用,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力争到2020年将郊区农村基本建成绿色低碳田园美、生态宜居村庄美、健康舒适生活美、和谐淳朴人文美的美丽乡村。

  三、实施重点

  1.大力推进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通过实施优质燃煤替代、取暖“煤改电”、天然气入户、液化石油气下乡以及推广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热泵等新能源新技术,到2017年,完成减少劣质燃煤使用量和符合北京燃煤排放标准的优质型煤替代量共计430万吨。鼓励在农业生产设施、公共设施中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农村企事业单位并引导农村地区外来住户使用清洁能源。继续推进“农村亮起来、农民暖起来、农业资源循环起来”工程建设。

  2.开展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编制《北京市农村电网扩容改造规划》,利用5年时间全面完成郊区农村新一轮电网改造,使农村户均用电容量达到6至9千瓦。同步加快上一级电力设施的提升改造,全面提高农村的供电能力和保障水平。 3.实施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编制《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工程建设规划(2014-2017年)》,每年完成10万户左右的改造任务,到2017年,全市农民住宅要达到节能保温标准,新建翻建和综合改造的同时达到抗震要求。继续支持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搬迁工程以及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危旧房翻建维修工作,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新民居,加强农村防灾减灾,改善和提升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

  4.加大农村污水处理力度。编制《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和《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指南》,将水源保护地的村庄和民俗旅游村,经济发达、人口密集、污水排放量较大的村庄以及其他确需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纳入全市农村污水处理计划,每年完成计划总量的15%左右,到2020年全部建设完成。探索推广造价低、耗能小、维护便利、处理水质好的处理工艺和国内外试用成功的户用小型处理设施及湿地处理等新技术。充分发挥基层水务站、农民用水协会及管水员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和措施。同时,对已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对从未利用或利用效果不好的要提出改造方案,确保已建设施良好运转并得到充分使用。到2020年,实现农村地区污水排放达标。 5.抓好村庄绿化美化。总结推广各区县好做法、好经验,鼓励各村在村域内可绿化的边角空地栽花种草、植树绿化,形成“村庄周围园林化、村内道路林荫化、河渠公路风景化、基本农田林网化”的景观效果。每年重点抓好一批绿化示范村,有效带动农村村容村貌和居住环境改善,提升郊区绿化美化整体水平。到2020年,全市创建首都绿色村庄累计达到1000个。

  6.继续搞好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郊区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坚持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运输、区县处理”,严禁露天焚烧,实现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加强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拆除违章建筑,疏浚坑塘水渠,保持环境干净整洁。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实施绿色生态景观农业。积极推进农业污染物减排和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引导和支持农村开展畜禽粪便沼气化利用和沼气纯化技术利用,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规范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管理,逐步建立农村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系统。继续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到2020年,本市80%以上村庄达到市级生态村标准,全面实现秸秆综合利用,全面实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广泛实现节水农业、生态农业。 7.做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根据行政村调整和人口布局变化,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实现远郊平原地区和山区居民分别出行20分钟、30分钟以内即可享受到社区卫生服务。强化农村居民健康管理,实现家庭医生式服务知晓率达到100%,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65%以上。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参合率达到95%以上。加强传染病防控,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免疫预防接种门诊达到A级以上标准,儿童免疫接种率保持在99%以上,为60岁以上老年人群免费提供流感疫苗接种。广泛开展乡村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到2020年,农村居民中具备健康素养的人数达到总人数的20%。

  8.保护传承农村历史文化。按照以人为本、保护为先、发展为重的原则,支持传统村落编制保护和发展规划。在编制村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传统村落中古民居的价值,探索古民居保护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有效实现形式,优化村庄公共空间环境。加强郊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地下文物的保护以及传统建筑(含古民居)、井泉沟渠、古树名木等乡村历史文化传承要素的修复和整治,挖掘整理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好农村历史文脉和现有自然景观。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对于郊区农村文物保护项目的修复修缮,区县政府可积极申报,纳入市级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9.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和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意见》(京政发〔2011〕28号)规定,完善管护标准,履行管护责任。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各项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出资主体、监管主体;要统筹使用市财政下划的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运行,不足部分由区县自筹,确保已建设施特别是农村公厕、太阳能公共浴室、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道路等正常运行。市级部门要按照管护标准和管护情况,建立完善考核和奖惩机制。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市新农办负责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区县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共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区县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各区县新农办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区县具体工作,确保年度任务顺利完成。

  2.分级负责,共同推进。结合新农村建设实际,市相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推进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积极组织实施农村污水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保护传承农村历史文化和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建设等工作。 3.集成政策,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每年至少15%的比例确定当年实施美丽乡村建设的村庄名单,并根据村庄实际确定建设项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要优先安排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项目。要建立村庄规划员进村指导制度,统筹各项工程建设时序。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对已建成“北京美丽乡村”的村庄给予奖励。市、区县相关部门要集成政策、集中项目、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监理和验收机制,严禁套取、挤占、挪用资金。 4.广泛宣传,鼓励参与。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广大农村居民积极支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在提升环境质量的同时促进农民增收。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民主决策机制,满足群众共同需求。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接受监督和考评。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