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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1-07 16:27   来源:首都之窗

  京发改规〔2014〕2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4年6月10日

  (联系人:资环处 蒋海峰;联系电话:66415588-0415)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避免市场过度波动,激励企业的减碳行动,规范公开市场操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公开市场操作活动。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开市场操作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金融局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负责公开市场操作中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是本市碳排放配额的回购机构,负责执行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配额回购指令。

  第二章 公开市场操作方式

  第四条 公开市场操作指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配额拍卖、配额回购等方式调节市场的活动。

  第五条 配额拍卖指市发展改革委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碳排放配额。

  第六条 配额回购指市发展改革委在配额市场价格过低时利用本市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购买碳排放配额。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中设立配额储备账户,存储用于拍卖的配额以及回购转入的配额。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公开市场操作涉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配额拍卖

  第九条 配额拍卖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一节 拍卖当事人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拍卖资质要求的企业法人作为本市配额拍卖的拍卖人,拍卖人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实施配额拍卖。

  第十一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配额竞买的重点排放单位及其他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

  第十二条 买受人是指竞买价格不低于拍卖结算价格的竞买人。

  第二节 拍卖形式

  第十三条 本市配额拍卖的标的物为各年度的配额现货。

  第十四条 本市配额拍卖分为定期拍卖和临时拍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流程要求进行。

  定期拍卖的时间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并公布,不受配额市场价格约束。

  配额的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150元/吨时,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临时拍卖。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应连续跟踪配额的交易价格。当配额的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150元/吨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并提交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预留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用于拍卖。每次拍卖的配额数量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决定。

  第十七条 本市配额拍卖采取单轮封闭竞买的形式。每个竞买人可提交多份竞买书,每份竞买书均应注明竞买配额的数量及竞买价格等内容。竞买数量应为100吨配额的整数倍,竞买价格应为0.1元人民币的整数倍,每份竞买书只能注明一个竞买价格。

  第十八条 每次拍卖前,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市场情况设定保留价格。竞买人提交的竞买价格不得低于保留价格,否则竞买书无效。

  第十九条 每次拍卖中,单个履约单位可申请竞买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该次拍卖总量的15%,单个非履约单位可申请竞买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该次拍卖总量的5%。

  第二十条 竞买人应以拍卖人要求的方式为其所有竞买书提交担保。每份竞买书的担保金额等于该竞买书中竞买价格和竞买数量的乘积。

  第二十一条 本市配额拍卖采用统一价格结算。按竞买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所有竞买书的竞买数量进行累加,累计数量达到拍卖数量时的最低竞买价格为结算价格。

  第二十二条 所有买受人按照竞买价格由高到低的优先顺序获得配额。当所有买受人累计竞买数量大于拍卖数量时,竞买价格等于结算价格的竞买人在该价格下可获得的配额数量,为剩余配额数量与其在该价格的竞买数量占该价格总竞买数量比例的乘积,并向下取整。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可按结算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佣金比例由拍卖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三节 拍卖流程

  第二十四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拍卖人应于拍卖日前7个工作日发布拍卖公告。

  第二十五条 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1)拍卖时间安排;

  (2)拍卖的配额数量;

  (3)对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包括注册或者注册信息变更等;

  (4)配额拍卖的保留价格;

  (5)竞买限制;

  (6)竞买书的内容、格式等;

  (7)竞买书担保的形式;

  (8)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拍卖公告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和拍卖人网站等方式发布。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应于拍卖日前5个工作日按拍卖公告的要求完成注册或者注册信息变更,以获得竞买资格。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注册时需向拍卖人提交加盖公章的如下纸质材料:

  (1)竞买资格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拍卖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的注册信息应与其在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拍卖人应审核竞买人信息,并于拍卖日前3个工作日向所有竞买人通知审核结果。竞买人通过审核后,如注册信息未发生变化,参与后续拍卖不需要重新注册。

  第三十一条 合格竞买人应于拍卖日前1个工作日提交按照要求密封的竞买文件,包括竞买书和担保金等。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人在拍卖日开启并审核所有的竞买文件,于当日确定结算价格、买受人及其购买数量,在其网站公布。整个过程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并公开进行。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可于中标信息公布后1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申请进行中标信息的复核;收到复核申请后,拍卖人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标信息的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之前公布的中标信息有误的,拍卖人应公布复核后的中标信息。

  第三十四条 拍卖日后3个工作日内,拍卖人将中标配额转移到买受人在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的账户中,并退还买受人提交的担保金额与中标结算金额的差额,以及未中标竞买人的所有担保金。

  第三十五条 未拍出的配额留在配额储备账户中,用于后续拍卖。每年履约期结束后,该账户中剩余的该年度配额应全部注销。

  第四章 配额回购

  第三十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20元/吨时,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配额回购。

  第三十七条 交易场所应连续跟踪配额的交易价格,当配额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20元/吨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并提交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收到交易场所报告后,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财政和金融监管等部门协商,确定是否进行配额回购、配额回购的数量、价格和方式等,并向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下达回购指令。

  第三十九条 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在收到回购指令后,按照指令要求在市场上进行配额回购。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拍卖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担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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