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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4-09-12 16:50   来源:首都之窗

  京政发〔201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切实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现就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北京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动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社会化。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3到5年时间,建立起“职责明确、机制健全、标准清晰、政企互动、社会参与、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环境普遍改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严格落实责任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建设,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制定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资金保障等规章制度。

  (二)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京政发〔2013〕38号),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要求,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三)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发布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检查、督促、指导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

  三、完善运行机制

  (一)建立完善排查发现机制

  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风险评估制度,根据企业生产作业活动特点、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及原料、货物、作业区域特性确定重点防范的事故风险;严格执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监控设施、场所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班组每天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车间(矿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厂(矿山)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建档、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如实记录、科学分析、定期保存、按时上报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各行业(领域)每年单独或联合开展2至3次专项检查督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组织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行业(领域)进行1至2次集中检查督查,排查发现各类隐患问题。

  (二)建立完善整改治理机制

  企业对排查发现的一般性安全生产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组织对隐患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治理资金、治理措施、治理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排除;严格执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对确认的重大隐患,要立即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报送隐患现状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要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符合相关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挂账督办;要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建立台账,制定专项监管方案,实施挂牌督办;要定期监督检查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企业整改治理措施落实。

  (三)建立完善监控防范机制

  企业要强化生产过程安全监控,完善报警、通讯、定位、避险和人身防护系统,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加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动态监测、监控。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监控防范力度,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并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场所、设备、设施、器材、物品实施临时查封或扣押。

  (四)建立完善验收审查机制

  企业在完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后,应当组织专家、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出具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验收评估意见;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经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企业验收评估后,要对政府挂账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达到治理目标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未达到治理目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并依法暂扣相关证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中明确的权限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五)建立完善惩处问责机制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惩处制度,对未定期排查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情况、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等情况的企业要依法严格处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要协调联动,对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再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治理不力的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其中情节严重的,还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强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管问责制度,对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不按照规定及时查处、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予以包庇纵容或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标准

  积极推进本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法规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效能;制定符合首都安全生产实际的产业退出和工艺、设备淘汰目录;制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发布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通用指导标准,制定各行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具体判定标准,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政府监督检查等标准的融合互通。

  (二)推进协调联动

  税务部门落实税收政策,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相关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披露,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通报,并作为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贷款、证券融资、保险费率浮动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完善信息化工作平台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摸清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险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台账;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功能,改进运行载体和运行环境,探索使用移动终端系统,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化、精细化、便捷化、高效化。

  (四)落实治理资金

  市、区县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经费,用于支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创新、消除隐患改造、隐患监控监测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提高社会化参与程度

  培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评价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安全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畅通安全生产隐患投诉举报渠道,对查证属实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组织领导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总体协调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职责,亲自推动,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抓好区县、乡镇、企业试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编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问答手册,普及相关知识,提高治理能力。

  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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