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4]173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2014年8月18日24时起,每吨分别降低190元和185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18日
附件
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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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批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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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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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制,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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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配送制,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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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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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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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号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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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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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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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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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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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号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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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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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5
|
1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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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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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号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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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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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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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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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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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号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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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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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号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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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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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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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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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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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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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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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7
|
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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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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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号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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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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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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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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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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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号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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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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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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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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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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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以升或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