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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21号) (共6页)

2014-08-04 14:04   来源:首都之窗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快改善首都空气质量,现将《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程,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对加快改善首都空气质量意义重大。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落实责任,主动作为,扎实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二、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早谋划、早实施,确保早见效。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燃气、电力等单位要不断加大保障力度,加快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建设目标按时高效完成。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燃气集团、北京市电力公司于2014年年底前要向市政府报送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实施方案。各区县政府于2014年年底前要向市政府报送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年度实施方案。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建立健全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随时跟踪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要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问责力度;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将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

  为改善首都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2.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市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区县政府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本市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

  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其中中心城区、远郊新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作为重点,率先划定实施。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禁燃区范围

  (一)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境划定为禁燃区。

  (二)远郊区县10个新城建成区划定为禁燃区。

  (三)全市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划定为禁燃区。

  四、禁燃区建成时限

  (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境2014年年底前建成禁燃区。

  (二)东城区、西城区全境2015年年底前建成禁燃区。石景山区全境2017年年底前建成禁燃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全境2020年年底前建成禁燃区。其中,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2015年年底前实现无燃煤锅炉,到2017年辖区内的开发区和四环路以内区域建成禁燃区。

  (三)远郊区县10个新城建成区,到2017年建成区40%的区域建成禁燃区,其中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全部建成禁燃区;到2020年建成区80%的区域建成禁燃区。

  五、保障措施

  (一)各区县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建

  设,制定禁燃区建设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

  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区县政府应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街道、乡镇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市政市容、城管、环保、质监、规划、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三)市、区县政府督查部门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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