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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的同时,不忘税收的便利原则

2019-03-14 11:05   来源:经济观察网

  2019年全国两会即将落下帷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犹言在耳。其中,关于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李克强总理明确指示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确保减税降费落实到位”,可见中央以减税力促经济发展的决心。

  李克强总理特别提到,“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深化增值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将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将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着眼于这些具体数字,不难发现各税种税率降低的设置均比较复杂,令人眼花缭乱,加上正在进行中的国税、地税合并与税务信息化系统亟待完善的宏观背景,估计“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在各地实际操作中会出现诸多不便。

  实事求是地讲,我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设计殊为复杂。而在征收管理程序方面,包括税务登记的办理、变更、注销;各税种的申报;发票的购买;其他税务事项的管理,由于缺乏明确的操作手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不同时期会有不模式,也即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都存在巨大差异,这就造成了税收的不便利。

  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2019个税新政已经实施两个月了,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进行操作,都感受到了巨大的不便利。个税新政甫一施行,几乎是全民、全行业、全行政、全社会都在围绕子女教育、赡养老实人、首套房贷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继续教育这六项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打转。原本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收入申报和扣减,却让纳税人申报一次,涉税人申报一次,扣缴人再申报一次,实在成本太高,毫无减税和扣除的幸福感,几乎所有人都处于困惑和焦虑之中。而最复杂的情况将出现在明年三月汇算之时,届时,汇算的责任将全部落到纳税人和企业的头上,特别是在无形中给企业带来高额成本,企业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还将承担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今年的个税税表由此前的79行变为23行,简洁、清晰、明了,以一张薄薄的明信片全部涵盖之,而我们的“个人所得税”APP却反其道而行之,无不令人遗憾。

  现代经济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提出了广为人知的税收四原则,分别是公平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和经济原则。其中第二项便利原则,斯密在其旷世名著《国富论》中明白无误地表述为“就征税的时间和方式而言,税收应该是便利的”。便利性原则目的在于提高征纳双方的效率,降低公共管理成本和企业管理成本,是一项有利于征纳双方的重要性原则。

  后世很多财政著作,都试图对斯密的税收教义进行修正或补充,但对便利原则无一例外都持肯定原则,可以说斯密与他后来的财政学者给历代政治家、执政者们提供了指路星辰。在此,真诚希望中央在大力减税的同时,能够践行税收的便利原则,使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和个人能够轻松地面对纳税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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