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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的关键在于增幅与居民收入增长关联

2018-08-31 09:24   来源:新浪财经

  在个税改革中,不管是调整起征点还是折扣项,都要把握住一个大的原则,那就是个税增幅与居民收入增长相匹配、与GDP增长相联系。既不能严重滞后,使得居民实际承担的税负越改越多,但也不能“一骑绝尘”,损害了税收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8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个税法修正案二审稿亮相。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主要有两个新变化,一是在专项扣除中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即专项扣除现在包括五项内容: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支出;二是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而此前引发社会热议的起征点则没有发生变化,仍然维持一审稿中每年6万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即每月5000元不变。据介绍,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依据城镇居民的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水平、劳动力负担系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三大要素测算。5000元涵盖了2018年基本消费支出,还考虑了一定的前瞻性。

  可见,在确定5000元起征点时,2018年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是一个重要参考,正如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作说明时曾指出的,这个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

  人们之所以如此关注个税起征点,是因为起征点的变化对个税的影响最易为人所直接感知。换句话说,如果起征点与实际收入水平的不匹配程度越大,那么收入增加时个税的增加也就越明显,这就会让民众产生一种收入提高所带来的边际效用并不大的感觉,这会严重影响民众从经济发展收入提高中享受到“获得感”。

  因此,个税改革的关键在于,增幅与居民收入增长关联,而这实际上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个是大家讨论得比较多的,就是实际起征点跟不上居民收入的增长的问题。

  在个税起征点(实际上是免征额)的确定中,一个核心依据是全国城镇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2005年我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30.3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1600元;2007年,两者分别为2077.7元和2000元;2011年两者分别为3537元和3500元。据统计,2016年我国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已经达到了5630.1元,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11年后再未进行调整,起征点严重落后于居民收入水平,这种日渐扩大的不匹配也是这段时间以来提高起征点的呼声如此之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是民众所呼吁的10000元起征点则远远走在了居民收入水平的前面,过犹不及,这也是不合适的。减税降费,这已经是社会共识了。但在具体操作上——比如怎么减,多大力度才合适,社会各方则有不同的看法,这也很正常,毕竟不同的方案对各方的影响有所不同。而个税因为对大多数民众的影响比较直接,所以民众就比较容易盯着起征点,希望个税起征点越高越好,这样的话,个人所承担的税负就会大大减轻。

  但问题在于,降低税收并不是个人福利增加的全部源头。税收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倘若减税的步子一下子跨得太大,就会导致有关部门可供使用的弹药不足,那么就很难实施包括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在内的专项扣除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负担,进而税收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便会大打折扣。

  个税起征点没有在一审稿的基础上继续提高,但是纳税人享受的福利却会在其他方面得到提高。随着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转变,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会更趋合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进一步减轻。

  至于针对各地经济发展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起征点的建议,实际上也是没有抓住个税改革的关键,即个税增幅应与居民收入增长关联。只要能保证资源、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那么个体的收入水平大概率来说会逐渐趋同。随着劳动力的向高收入地区流动,低收入地区劳动力利用当地资源进行生产所能获得的平均收入也会相应提高。至于其他一些因自然条件的限制而导致的贫困等,可以用财政手段在税收中设置专项资金支持当地的发展,这同样也是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体现。

  综上所述,在个税改革中,不管是调整起征点还是折扣项,都要把握住一个大的原则,那就是个税增幅与居民收入增长相匹配、与GDP增长相联系。既不能严重滞后,使得居民实际承担的税负越改越多,但也不能“一骑绝尘”,损害了税收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从目前来看,由于工资、劳务、稿费等所得合并综合计税,假如抵扣操作过于严格的话,个税改革对不少中等收入人群税负很可能是增加的,因此,笔者担心个税改革出现一种情况,个税总额反而会增加,原本个税增幅已经远超个人收入、GDP增速,虽然个税改革最终不完全是为了减税,但越减越多必然也不是民心所向,这是值得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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