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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2017-09-12 13:51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网站

  政策背景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工作要求和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京政办发〔2015〕8号)要求,作为我市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文件,经与相关部门多次协调,形成了《北京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的出台,将推动完善存量机构手续、提高使用效率、补齐服务短板,推进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市民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资助原则

  规范存量,协同推进。结合全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本着“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原则,规范存量资源使用。控制增量,合理布局。严格依据区域民政设施规划、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等要求,认真研究床位数量、结构和建设规模,不盲目求新、求大。因地制宜,把握节奏。区分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突出重点、强化特色、分类推进,要求总体统筹、注重长远、逐步实施,不搞一刀切,不打突击战。政府主导,发动社会。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区分新建、改扩建和装修改造、设施购置等多种类型,分类资助。鼓励引导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联合经营、参股、租赁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建设。

  资助条件

  在市民政局备案登记或规划建设的,以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政府(含乡镇农工商公司)为产权人或为主体管辖的养老机构,享受过福彩公益金支持的机构自享受之日起三年内不再给予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对于无房产证、土地证、消防手续的存量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在明确履行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职能的前提下,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完善审批前置手续;对于使用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要具备立项或资金安排的前置条件;内部装修改造项目需取得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同意。

  资助标准

  分市发展改革委使用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各区财政筹集资金保障、市财政给予市级补助支持三个层面。

  对新建、改扩建项目,市发改委按单床建设成本不高于20万元(不包含土地费用)标准,按比例给予差异化资金支持,东城、西城支持比例为100%,朝阳、海淀为30%,丰台、石景山为50%,城市发展新区为70%,生态涵养发展区为90%。

  对内部装修改造项目,由各区多渠道筹集资金给予保障,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福彩公益金支持。

  对设施设备购置项目,市财政局按单床配置成本不高于8万元标准,按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比例给予不同功能区分类差异化资金补助。

  资助程序

  编制整体实施方案。市民政局会同各区民政局统筹编制整体实施方案,经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确定年度建设任务。按照整体实施方案的安排,市民政局会同各区民政局结合项目进度,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经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会签后发各区政府。

  推进资助项目建设。新建、改扩建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及时到位。内部装修改造项目,由各区财政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保障,符合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和规定纳入年度申请资助项目,经评审后纳入福彩公益金建设项目库。

  工作要求

  成立全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项目建设工作。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机构要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所明确的要求实施审批和许可;现有无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内部装修改造的项目,由各区政府牵头,按照规定协调完善手续。各区民政局要科学统筹,积极推进改革,做好现有基层公办养老机构的升级改造,完善内部设施设备和服务功能搭配。各区将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工作纳入区级“十三五”规划和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的年度工作任务,在“十三五”期间完成全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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