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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共享单车 监管将更严格

2017-05-24 08:42   来源:人民日报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回应热点——

  骑行共享单车 监管将更严格

  福建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在辖区内建立一处警方推荐的共享单车停车点,该停车点向所有品牌的共享单车开放,并纳入警方监控范围。新华社记者 宋为伟 摄

  随着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大中城市涌现,管理不到位、违规骑行、乱停乱放等问题也随之伴生。共享单车行业的健康运行需要政府部门、单车运营商和市民多方联动。近日,上海、江苏等地相继推出新举措,加强对共享单车的治理。本版推出特别策划,介绍交通运输部的治理方案及南京的经验做法,助力共享单车尽快驶入有序发展的轨道。

  ——编 者

  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召开今年第五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22日刚刚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科学研究院城市交通中心主任研究员杨新征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提问。

  是否对共享单车总量进行控制?

  目前,全国累计投放的共享单车已超过1000万辆。“的确,有的城市部分区域已经出现车辆过剩现象,这在各城市间存在差异,用户需求量、通行条件、停放条件、投放现状等方面都不尽相同。”蔡团结分析道,像有些区域的“超负荷”现象可能是运营企业的组织管理、车辆调度等线下服务能力不足造成的,并不单纯是投放总量的问题;有些则是企业投入量过大造成的,需要区别对待,“因此还是要坚持属地管理,鼓励城市根据自身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同时也要求运营企业加强线下的运营调度,避免局部区域出现车辆严重过剩现象。”

  共享单车停车点怎样设置?

  根据《意见》,各城市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而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则要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在停车点位设置方面,我们充分考虑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随借随还’的特点,避免设置过多限制,采取负面清单加正面清单的模式,以在停车方面寻求各方的最大平衡点,保障老百姓方便安全使用。”蔡团结说。

  今后会推出共享单车报废制吗?

  “我们在《意见》里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是提出要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鼓励制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并适时制定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这其中包括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相关技术要求。”蔡团结表示,将来在制定具体技术标准时,将和有关部门再一起广泛征求意见。

  信用体系建设能否更加有力?

  “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城市与企业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严重违法失信人员交通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行业共享,运营企业也会据此停止其使用车辆的资格。”吴春耕认为,这一举措可以促进用户守法规范使用车辆,是社会共治的有益尝试,“随着《意见》的正式实施,政府层面会建立一个更广的信息共享机制,实施更有力度更广范围的惩戒,对规范用户行为将发挥更好的作用。”

  为何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车?

  杨新征告诉记者,目前不同城市对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认识是不一样的,有的城市认为,电动自行车车辆自重较重、车速较快,容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电池也存在一些安全风险隐患,因此提出暂不发展;也有的城市认为,共享电动车解决了部分居民中短距离出行需求,而基于安全考虑,采取了比较审慎发展的态度,“最终,《意见》还是采取了折中方案,即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记者 刘志强)

  ■链接

  北京: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或进黑名单

  北京在共享单车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指出,要优化设置自行车停放区;鼓励企业运用电子地图等手段,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此外,还将完善用户信用评价制度,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用户列入企业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

  天津:每万辆单车需配50名服务人员

  近日,《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规定:共享单车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

  杭州:节假日重点景区禁止投放骑行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联合发布公告,规定“五一”期间,苏堤、白堤等景区道路以及部分广场、步行街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人流密集处将严格控制共享单车停放,并组织志愿者、执法人员监督劝导。景区管委会将组织专业第三方机构,对苏堤、白堤禁行非机动车开展科学论证,在不影响外围区域停车压力的前提下,会考虑两条景观堤永久禁行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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