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解读·评论
解读《北京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16-12-28 09:37   来源: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网站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北京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食药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北京实际,制定了《北京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实施方案》以确保本市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

  一、改革是取消食盐专营制度吗?

  改革不是取消食盐专营制度,而是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改革前,北京市食盐由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专营。改革后,取消对食盐批发企业经营区域限制,外省区市已取得省级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北京市盐业主管机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盐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可进入北京市开展食盐经营活动。北京市区级食盐批发企业在北京市盐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食盐经营活动。但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二、放开食盐价格后,对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有何影响?

  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北京市食盐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总体上看,北京市场食盐供应有充分保障。一方面,我国盐资源十分丰富、食盐市场供应主体较多,盐行业多年来产大于销。2015年我国原盐产能11345万吨,消费量为8876万吨,其中食盐消费量仅为1000万吨左右。另一方面,政府将采取多种措施切实维护食盐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一是保障市场供应。要求食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民生品种必供应,众多品种供选择”的原则,做好食盐调度和配送工作,切实保障普通食盐市场稳定供应;二是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共同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北京市现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食盐储备,遇有突发事件能够保障市场食盐应急供应。三是北京市相关部门加强市场食盐价格监测,及时掌握食盐价格变动等信息,做好分析研判。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价格行为,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发现食盐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北京市12358价格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三、放开食盐批发经营区域限制,对市场供应有什么影响?

  改革后,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数量,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

  允许食盐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等改革措施,就是为了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盐业资源的有效配置。随着符合条件的外省区市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进入北京市场,食盐品种会更加丰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

  四、外省区市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如何备案?

  外省区市已取得省级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北京市开展食盐经营活动和北京市各区食盐批发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跨区经营须在北京市盐务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备案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企业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北京市盐务管理办公室。

  企业备案信息包括:a.企业名称;b.企业注册地址;c.企业生产经营地址;d.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e.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f.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食盐批发许可证编号;h.企业所销售的食盐品种及其所销售食盐品种依据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五、如何落实食盐补碘要求?

  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北京市场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北京市碘盐浓度执行普通人群25mg/kg,孕妇30mg/kg标准,在北京市范围内销售的食盐产品须符合上述碘盐浓度规定。通过密切监测居民碘营养状况,及时掌握碘缺乏病情况,加强科学补碘的健康教育,加强市场质量监管和无碘盐的调控工作,避免无碘盐无序进入市场,确保居民能够购买到合格碘盐产品,实现科学补碘的目标。

  六、食盐储备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国家盐业体制改革要求,要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政府食盐储备数量不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立不低于本企业在正常情况下1个月平均销售量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北京市现已建立了食盐政府储备,食盐储备数量超过国家盐业体制改革规定的要求。北京市食盐批发企业和在北京市注册并已备案的外省区市食盐批发企业北京分公司,应按要求在北京市建立不低于本企业(分公司)正常情况下1个月平均销售量的企业食盐储备。

  七、如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北京市各相关政府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严格依法加强食盐监管,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对有下列行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在予以书面警告无效的情况下,盐业主管机构可以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书:一是参与制贩假盐的;二是食盐批发企业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的;三是连续3个月达不到国家限定的食盐最低库存量的;四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的。通过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稳定。发现制贩假盐违法行为,可向北京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建立北京市所有涉盐企业信用记录,实现涉盐市场主体全覆盖,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将其纳入国家的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将信用建设和信用记录的建立与打假行动密切结合,综合运用信用监管措施,做好行业监管工作,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