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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求意见,颇多新亮点!

2016-10-25 00:00   来源:北京市燃气协会  

  为了明确供气企业和居民用户的权利义务,从10月24日开始,由北京市城管委和市工商局共同起草的《北京市居民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将在“首都之窗”向社会征求意见。示范文本除了明确燃气设备检修、收费范围、赔偿责任等内容外,还首次提出燃气供应企业必须提供24小时应急购气服务。

  据市城管委燃气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之前本市的燃气供应企业和居民用户关于燃气使用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口头告知,缺乏明文约定。“很多人甚至都不清楚自家燃气灶具、设备的使用年限,这次在合同中都会列出来。”这位负责人表示,合同中将详细记录居民用气情况,包括用气地点、房屋用途、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计量表清单。其中,清单中将详细记录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壁挂炉、燃气计量表的品牌、型号、数量、安装时间、安装单位等。

  针对此前曾出现的一些燃气事故引发赔偿纠纷现象,示范文本也做了规定。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阀门、附属设施,由供气企业负责维护、维修、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表后管道等设施维护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发现室内燃气设施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等故障或其他不安全的隐患时,可随时向燃气供应企业报修;燃气供应企业应提供24小时报修值守服务,对于燃气泄漏的报修要立即安排人员上门核查、检修。

  文本指出,燃气供应企业应主动向用户公示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同时,在非售气服务时段提供24小时应急购气服务。因计划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在用户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公示。

  目前,燃气集团的用户超过560万户,占全市的93%。该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用户购气主要通过银行窗口或自助服务机,考虑到银行营业时间,目前正在全市建立社区购气自助服务站点,已开通了38个。同时,燃气集团也正在和北京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等进行沟通,增加ATM自助购气服务。“建设银行应该下个月可以投入使用,其他的都是年底或明年初投入使用。”届时,全市用户可以方便地在银行ATM机上24小时购买燃气。

  按计划,此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将于2017年初在全市进行推广。为了更好地方便用户,合同文本除了在居民小区进行公示、工作人员巡检时告知之外,相关单位和企业也正在研究通过网络、手机等方式进行推广,“主要是为了让广大用户能够最快地通过合同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市燃气办相关负责人说。

  合同亮点

  计量表:非人为损坏可无偿更换

  燃气计量表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供气企业无偿更换,用户应予以配合;但因用户原因造成燃气计量表损坏的,用户应承担表具费用和维修费用。

  管线:用户私改管线要担责

  按照文本要求,用户不得私自改动室内的燃气管线、阀门、计量表等设施,不得包封燃气管线。

  燃气主管道和燃气表都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免费维护、维修,但如果是受到外力破坏时则另当别论。“我们遇到过不少厨房装修私改燃气管道的情况,结果造成事故,这种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如果对周围邻居造成损失,还得承担赔偿责任。”厨房装修改动管线,最好是通知燃气供应企业,由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改装。

  告知:房东要明确告知安全事项

  针对普遍存在的房屋出租现象,文本也首次明确,由房屋产权人和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合同,并且要明确告知租房人相关的注意事项。

  “因为租客存在居住时间、居住人数的不确定性,我们只能对房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市燃气办相关负责人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房东已向房客告知安全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及本合同有关内容的,对燃气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巡检:付费可增加入户检查频次

  文本还提出,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阀门、附属设施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燃气供应企业应提供免费的周期性安全巡检,用户也可以在承担费用的前提下,要求燃气供应企业增加入户安全检查频次。

  对此,市燃气集团销售服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规定供气企业两年之内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上门检查,燃气集团大概是12至18个月免费上门检查一次,如果用户提出要求可以进行付费上门检查。“2006年开始我们就是按10元/次上门检查,这个合同预计明年初开始推广使用,估计价格是在20元/次左右。”她表示,付费检查和报修流程一样,可以通过热线96777进行预约,“我们下个月初将上线微信公众号‘北京燃气’,年底上线燃气集团的APP,到时可以通过手机预约。”(刘可)

  附:征求意见稿

  BF——2016——0506 合同编号:

  北京市居民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征求意见稿)

  用气人(甲方):(填写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产权房屋实际用气人)

  供气人(乙方):(填写供气企业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用气地点、室内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计量表等情况

  1.用气地点:(填写到甲方楼门牌房间号)

  2.房屋用途: □自住 □出租

  3.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计量表清单

  提示:按照国家标准(GB17905)规定,民用燃气热水器、灶具、壁挂炉等自售出之日起,8年后不应再使用。

  4.室内燃气管线现状:(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内划√)

  □未作改动;□甲方改动;□乙方改动;□管道包封

  5.甲方安装技防装置情况:

  6.甲方拟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燃气的,应提前3日告知乙方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二条供气方式

  □天然气;□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 □其他

  第三条用气价格及结算方式

  1.价格:执行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

  2.结算方式:

  □IC卡:甲方应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抄表:乙方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甲方接到乙方账单后,应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其他:

  第四条燃气计量装置维护、更新责任

  1.甲方使用的燃气计量表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乙方无偿更换,甲方应予以配合。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表损坏的,甲方应承担表具费用和维修费用。

  2.双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均可向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表经检定不合格的,由乙方承担检定费用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表;经检定合格的,由申请方承担检定费用。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第五条燃气设施安全巡检、维护、维修以及更新责任

  1.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阀门、附属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维修、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2.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阀门、附属设施以及燃气燃烧器具,乙方应提供免费的周期性安全巡检,巡检周期为 个月(不得超过24个月)。需进行维修和更换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签订时,最近一次安全巡检时间为 年 月 日。

  3.乙方应提前 日在甲方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公示巡检时间并告知甲方留守,因甲方原因未能进行安全巡检的,甲方应主动与乙方预约巡检时间;乙方未能按照公示时间进行安全巡检的,应再次主动与甲方预约巡检时间。

  4.甲方在承担费用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乙方增加入户安全检查频次。

  5.乙方安全巡检人员上门服务时应主动亮明身份证明、证件。

  6.安全巡检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户内燃气管线、阀门、计量表等是否有燃气泄漏;

  ②连接软管是否存在安装不符合标准以及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

  ③燃气燃烧器具是否属于淘汰的产品,器具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④向甲方宣传燃气使用安全常识,介绍燃气安全使用防护技术和方法;

  ⑤甲方室内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

  ⑥乙方应将检查结果告知甲方,并就安全隐患提出书面整改建议;甲方应对整改建议签字确认。

  第六条安全使用责任

  1.甲方应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日常检查,不得私自改动室内的燃气管线、阀门、计量表等设施,不得包封燃气管线。

  2.甲方发现室内燃气设施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等故障或其他不安全的隐患时,随时向乙方报修。乙方应提供24小时报修值守服务;接到甲方关于室内燃气设施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报修时,乙方应不迟于甲方报修后 小时上门检查,其中对于燃气泄漏的报修要立即安排人员上门核查、检修。

  3.乙方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指导甲方安全使用燃气。

  4.甲方应了解燃气安全使用常识,配合乙方实施安全巡检作业,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更换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设施设备。

  5.甲方对外出租、出借房屋时,应保证所提供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告知房屋使用人安全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本合同有关内容并应配合乙方的安全巡检作业。

  第七条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主动向甲方公示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

  2.乙方应在非售气服务时段提供24小时应急购气服务。

  3.乙方因计划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在甲方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4.甲方需要改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管线、阀门等,应由乙方实施作业;甲方需要在燃气计量表后改动燃气管道、阀门及安装技防装置等,应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甲方改动需求符合规范要求的,作业单位应于2个工作日内告知上门服务时间,并按双方约定时间实施作业,按公示价格收取费用,承担作业质量责任。

  5.甲方有下列情形并经劝阻无效的,乙方在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可采取限制或暂停供气措施。

  ①存在盗用燃气行为;

  ②拒不整改危及公共安全的燃气隐患;

  ③将生活用气擅自改为经营用气。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拒绝乙方入户安全检查、拒绝乙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给自身、其他用气人、乙方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甲方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除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不可抗力外,乙方停气、调整供气压力未按本合同约定提前公示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擅自操作公用阀门造成乙方和其他用气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未按照约定周期及作业内容进行安全巡检、发现甲方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存在安全隐患未向甲方书面告知,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给甲方、其他用气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甲方出租、出借住房,但没有证据证明已向房屋使用人告知安全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及本合同有关内容的,对燃气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6.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燃气费用,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缴纳的,乙方在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可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 。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长期有效。用气人和供气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对方,并与对方解除本合同,燃气费用一并结清。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燃气经营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营业执照证号(统一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24小时服务电话:

  办公场所:

  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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