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解读·评论
人社部:我国社保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

2015-01-11 00:00   来源:北京晨报

  人社部:社保费率适时适当下调

  我国5项社保费率中主要是养老保险费率偏高

  近日,有媒体称我国社会保险费率全球第一,缴费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连年上涨,成为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保费率不宜简单进行国际对比,我国社保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

  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吗?

  大多数人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只有极少数收入偏低和偏高的人参考社会平均工资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多数参保者对照自己的工资条和缴费记录,会印证这一规定。

  但是,一小部分参保者,其缴费基数却不是本人工资,这是为什么?

  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这意味着,在所有参保者中,少数收入偏低的职工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工资。假设某地社会平均工资为3000元,60%为1800元,300%为9000元。当地工资在1800元以下的职工和工资在9000元以上的职工,缴费不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大多数职工仍然按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缴费。本人工资上涨,则缴费基数上涨。

  对于少数收入偏低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为什么工资偏低的要按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工资偏高的却按低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据介绍,这主要是从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考虑,养老待遇不宜差别过大。

  下一步如何调整社保费率?

  社保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

  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国家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已采取了很多措施。一是大力推进提高统筹层次,按国务院统一部署,目前各省份基本建立起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使部分地区原来高达30%以上的单位费率降到全国统一的20%。二是各级政府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三是在经济波动中,采取阶段性减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今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方向,社保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以有效平衡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目前,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将社会保险费视为较大负担。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认为,社保缴费是一部分工资的延期使用,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是企业正常成本,和工资一样在税前列支,应该缴纳也必须缴纳,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 “负担”。但政府的确有必要调整缴费政策,让企业更容易接受。

  我国社保费率全球第一吗?

  简单对比很难反映各国社保筹资规模全面情况

  有观点认为我国社会保险费率目前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甚至是“全球第一”。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表示,各国的国情差别很大,社会保险的筹资规模受人口结构、社保制度模式、覆盖范围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比如,许多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项目很少、覆盖率很低,所以费率也低;有的国家尽管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不太高,但通过一般税收或征收社会保障税来筹资支付某些社会保障待遇,这没有计算在社会保险费率标准之内。所以,仅仅简单地对比社会保险费率很难反映各国社会保险筹资规模的全面情况。

  我国5项社会保险费率中,主要是养老保险费率偏高。而其他4项社会保险费率之和在12%左右,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影响我国养老保险费

  三大因素

  社保制度模式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度模式,即在确保当期支付的基础上,再为未来积累一部分资金,据此确定的费率自然比只保证当期发放要高一些。

  转轨成本

  上世纪70年代之前,我国实行单位保障的养老制度,改革以后,已退休的“老人”和“中人”没有积累或积累较少,其“视同缴费”期间的待遇,需要通过现在的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来弥补,推高了现行的养老保险费率。

  人口结构

  应对老龄化高峰的挑战,持续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需要维持一定的养老保险费率。

  我国社会保险费率

  社会保险费率是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占缴费工资的比例。我国城镇职工法定社会保险为5项。

  1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一般为20%左右,职工个人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20%

  2 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为6%左右,职工个人为2%

  3 失业保险费率:单位为2%,职工1%,农民工参保个人不缴费

  4 工伤保险:单位费率在0.5%—2%之间

  5 生育保险:单位费率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个人不缴费

  -新闻链接

  机关事业单位 不降退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问题,近期文件就要印发,印发后还要召开会议部署。”国务院副总理马凯的这句话,在2014年年末引爆舆论热点,关于“养老并轨”的全民大讨论一路“延烧”至2015年。

  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公务员总数达到708.9万人;目前,全国共有事业编制人员3153万人。合计接近3900万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群体。

  此次改革消息一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于自身待遇会不会降低、要不要考虑提前退休、改革能不能顺利推进等问题的猜测、议论此起彼伏。

  对此,时任人社部副部长王晓初在早前接受采访时就已表示,“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确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据了解,改革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原来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保持已有待遇不降低。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实行新制度,建立新机制。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基本养老金中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同时建立职业年金,以更好地保证退休待遇。

  由此可见,“并轨”并不意味着待遇水平的降低。同样,“并轨”也不等同于“制度融入”以及“各群体待遇拉平”。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