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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就《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答问

2008-06-01 00:00   来源:中国网

  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绝不动摇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就修订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答记者问

    北京5月30日电(记者李亚杰、杨维汉)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修订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就修订这部规章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加大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惩处力度

    问: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答: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9号令)自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土地管理,严肃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近几年的执法实践看,9号令亟须修改完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近年来,违法用地、滥占耕地的势头不仅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此,温家宝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2002年推行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和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以来,国家在土地管理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的严格要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也呈现出一些新的表现形式,需要补充增加相应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量纪标准的规定。

    第三,9号令的一些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不便执行,影响了执法效果,需要进行调整。

    基于上述考虑,监察部、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决定联合修订9号令。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办法》。2008年5月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办法》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三家名义联合公布施行。

    完善违法违纪行为构成和量纪标准

    问:《办法》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修订过程中坚持把握以下三条原则:一是突出重点。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实行问责制”的要求,增加对地方政府领导人员追究领导责任的规定。二是增强可操作性。完善违法违纪行为构成和量纪标准,增加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程序性规定。三是增设条款有依据。《办法》新增加的内容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新增设了一些适应当前新情况、新问题的条款。

    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问:这次修订,改动的幅度很大。《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答:《办法》由以前的25条减少至24条,但其中新增的条款多达8条,删除的条款有6条,原来的9号令中的其他条款均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归纳起来,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务院文件及其配套规章、制度中要求追究责任的内容,增设了相应条款。例如,对批准以“以租代征”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要追究责任等。二是根据新出台的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规章和制度要求追究责任的内容,增设了相应条款。例如,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征地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明确了责任。三是增加了追究地方政府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规定。四是明确了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的程序性规定。

    其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维护国家一系列土地政策的权威性,尤其是宏观调控政策的权威性,为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保驾护航。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仍提供建设用地的行为等,《办法》规定,要给予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处分。二是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权威性。对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行为以及对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行为,《办法》也明确规定要给予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处分。三是对新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土地违法行为,明确处分依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以及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中“量身定做”竞买条件等行为,《办法》以规章的形式明确其违法性,并规定要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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