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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门解读《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08-03-27 00:00   来源:西城区政府网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负责人

  就公布《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答记者问

  监察部与原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制定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2008年2月26日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这部规章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处分规定》的制定背景。

  答:我国是个海洋大国,海域辽阔,管辖海域约300万平方公里,其中内水及领海38万平方公里。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域资源的管理。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做好陆地规划的同时,要增强海洋意识,做好海洋规划,完善体制机制”。温家宝总理也对我国海洋工作做出重要批示。伴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我国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海域使用管理法》,为维护海域使用秩序、强化海洋综合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6年多来,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违法批准使用海域、非法占用海域、侵犯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破坏了局部海域的资源、生态和环境,还导致信访数量呈上升趋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海洋是蓝色国土,海域使用管理与土地使用管理有许多相似之处。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特别是我国耕地“18亿亩红线”划定以后,向大海要地的现象日益凸显,围填海比较普遍,海域使用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焦点。目前,对海域使用管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规范、治理和整顿,任其蔓延、恶化,必然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贻害子孙后代。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活动,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惩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处分规定》,并经监察部2008年2月21日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原人事部2008年1月11日第9次部务会议、国家海洋局2007年12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2008年2月26日监察部令第14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问:《处分规定》对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幅度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答:第一,《处分规定》按照违法违纪行为主体的不同,对各类不同主体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设定。如《处分规定》第三条至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主体是第二条所列的所有有关责任人员;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主体是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主体是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处分规定》依据《行政监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处分幅度予以了细化。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幅度有明确规定的,《处分规定》只是细化该行为在海域使用管理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如《处分规定》第五条设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海域使用管理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二是对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设定,并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设定了具体处分种类和幅度。

  第三,《处分规定》在确定海域使用管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时,大部分是按照“有情节”、“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来确定相应的处分幅度的。只有《处分规定》第十二条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罚没款或者其他费用的行为是按照违法违纪的金额来确定处分幅度的,即按照严格与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中有关标准相衔接,处分的最高限与构成犯罪的最低限相一致的原则,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这样规定,明确具体,便于实际操作。

  第四,《处分规定》按照违法违纪行为侵害的客体不同,对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分类。如第三条为违反政治纪律类,第四条为干预海域使用管理活动类,第五条为违法审批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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