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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2015-12-09 19:00   来源:

  渝文备〔2015〕2282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

  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彭水府发〔201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2012年3月26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彭水自治县规划建成区和县城、乡镇、街道规划区范围内依法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调整标准

  (一)县域Ⅰ档范围。包括旧城区、靛水新城片区、工业园区规划区,住宅按140元/平方米、商业按190元/平方米征收。

  (二)县域Ⅱ档范围。包括保家片区、新田片区、长滩片区、万足组团、高谷中心镇规划区、郁山镇规划区、摩围山风景区、阿依河风景区,按照80元/平方米征收。

  (三)县域Ⅲ档范围。包括其他建制镇,按照50元/平方米征收。

  (四)县域Ⅳ范围。包括乡集镇规划区范围,按照30元/平方米征收。

  三、使用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使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集镇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集镇干道及附属桥涵、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轨道交通、集镇电力管网下地、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四、征收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规定严格执行《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按照建设单位提出减免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规提出减免意见、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的程序审批减免。

  集镇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使用暂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4月1日起执行。已经批准开工的项目,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配套费 调整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3月3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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