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9275780/2015-00882 |
信息分类名称: |
安全生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
发布机构: |
云阳县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5-10-23 |
发布日期: |
2015-11-18 |
名称: |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恢复烟花爆竹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号: |
渝文备〔2015〕376号 |
安全生产 |
渝文备〔2015〕376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恢复烟花爆竹经营有关问题的
通 知
云阳府办发〔2007〕16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紧急通知》(云阳府办发〔2007〕153号)文件下发后,各乡镇、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业主暂停了经营活动。根据上级通知精神,经县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恢复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恢复烟花爆竹经营的对象为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凡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均属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二、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恢复其经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经营烟花爆竹的专柜、专店(门市)、专储(仓库),不得与其它商品混存、混放、混运、混卖。
2.消防池(水缸)、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齐备。
3.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齐全的安全监管措施(规章制度等)。
4.经营店(门市)周围100米以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销售点。
三、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业主,应向当地乡镇交安办提出书面复营申请,经乡镇安监办实地查验并在复营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县安监局审批后方可复营。
四、对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在此次集中整治清查中有违法行为的,一律吊销《经营许可证》,停止其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五、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近期下发的关于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的一系列文件要求,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好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各乡镇要进一步扩大宣传面,通过在每个乡镇场镇和村张贴醒目标语和进村入户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切实做到家喻户晓。要严格恢复经营条件,彻底整治隐患,确保安全经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 复业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1月1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