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聚焦新医改 > 热点评论
鼓励谁?怎么开?读懂开诊所“新规”重点

2019-05-15 15:19   来源:健康界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日前发布的一纸政策点燃了诊所行业的热情。

  5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制定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将在十城市放开新办诊所的审批,简化准入程序,取消规划对设置诊所的限制,将诊所由执业许可改为备案制管理。同时,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

  医生开诊所门槛降低了吗?

  文件发出后,迅速引起行业热议。《意见》提到,凡开办诊所的,报所在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卫生管理与政策中心主任蔡江南针对此事连续更新两条朋友圈表示该政策“鼓舞人心”,“由审批变为备案,降低了医生开办诊所的准入门槛。”

  “医生开办诊所门槛降低”也成为了各家媒体的报道主题。健康界梳理发现,设置审批变为备案制管理对于医生开办诊所来说,准入流程大大简化,但对于开诊所医生的要求并未降低。

  《意见》明确,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不含中医诊所)。而在原卫生部2010年发布的《诊所基本标准》中,对于开办诊所医生的要求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2010年的规定中并未要求医生开办诊所需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由此可见,《意见》的规定,其实提高了开办诊所医生需要达到的技术水平,从而保障诊所的医疗服务质量。

  诊所的质量和安全如何保障?

  《意见》提出多项创新举措促进诊所发展。鼓励政策的背后是民众对于医疗质量安全的关注。健康界发现,《意见》中关于监管的措辞是非常严厉的。

  《意见》提出,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业内人士分析,要求诊所建立信息系统同样是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要求,试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对于诊所的监管管理《意见》中也有强调,发现问题的诊所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外,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定点诊所的监督管理,对虚构医疗服务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应当终止医保协议。鼓励试点城市创新思路,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未来,推进诊所改革发展将作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可以想象,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开办诊所医师水准、提高监管将促进诊所高质量发展,从而发挥诊所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