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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与司法裁量:专业判断需要各尽本分

2017-11-15 10:21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这是一则并不多见的司法判例。据南周报道,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在近日一审判决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中,“罕见地”没有采信两份鉴定意见,以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举证不能为由,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普通社会成员之间在社会的常态运行过程中出现纷争,司法裁量是制度设计为停止争议给出的重要解决方案,那么问题来了:在纷争日甚的医疗领域,司法何为?当同样专业的医疗问题遇到以专业取胜的司法机关,两种专业如何在其中恰当对撞进而实现纠纷化解、权利伸张的公共目的?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由于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等原因,以往庭审过程中经常引入医疗鉴定等专业意见,但可能导致“法院存在过分依赖医疗鉴定意见,以鉴代审”,甚至“有的鉴定还会确定责任程度的百分比,法院通常也会采信”。而在日常的医疗纠纷中,医疗专业鉴定的机构主体因为与纠纷一方的关系“过从甚密”,或者说仅仅因为专业上的某种所谓“职业共同体”身份,使得医疗鉴定不被纠纷另一方所认可、信服,据此所做的司法专业裁量顺带也不被诉讼一方所信服,停止争议的社会作用和良好预期身陷尴尬之中。

  司法裁量自始至终都应当秉持专业的判断,这里的专业从根本上依然是法律对程序和判断方式的专业坚持,在司法裁量的过程中引入医疗专业鉴定是专业化社会职能的再分工,却不应当有一种专业代替另一种专业做决断的错觉。据南周报道,浙江此次医疗纠纷,法院确实曾两次委托医疗机构做鉴定,但纷争并未因此得到应有疏解,司法所试图寻求的医疗专业支持事实上存在“支持不能”的状态。医疗鉴定方尽管在出庭作证时表示“缺乏相应的鉴定材料无法形成一个证据链”、“无法做出鉴定意见”,但事实上却又给出了医院方面所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令人尴尬的局面出现了,专业鉴定给不出专业判断,却对特定领域之外的司法判断给出明确指引,更尴尬的是司法实务中一度认可类似的惯性操作,尽管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对医疗鉴定结果本身的依赖。

  在委托专业医疗鉴定之后,司法裁量有权对医疗鉴定的证明力做出符合司法逻辑的判断,这是浙江此番判例值得公众关注的司法作为。具体的法律纠纷中,司法当然不可能处在某种万能的角色处境,寻求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帮助是司法机关的明智选择,问题在于,当外在同样专业的力量介入后,司法纠纷的裁量和走向应当依然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逻辑来主导,而非由另一种专业判断直接替代司法判断。

  社会主体在进入纠纷之后,难免存在诉讼对垒中的先天弱势地位,比如无法逾越的某种专业壁垒,这就需要法律在举证规则上予以考虑,“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便是制度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设计。“以鉴代审”是急需纠正的司法惯性之一,类似争端在精神鉴定与司法判断的相关案例中同样存在。司法令人信服,从来不在于它无所不知、万能无敌,而在于公正、居中地为社会纠纷的化解提供平台并贡献规则。“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这里提到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司法所提供的一种专业化思考方式,更在于司法在社会运行中所应当扮演的角色、所承担的使命。纠纷之所以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角色错位,专业判断应当各尽本分、各司其职,这是社会良性运转的其中一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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