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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病驾”可用软手段

2017-04-21 14:52   来源:健康报

  最近一位网络大V发文《我们都知道“酒驾”“毒驾”,那你听说过“低血糖驾驶”吗》,引来糖尿病患者该不该被“限驾”的争议。事情的起因是,一名63岁男性独自一人开车回家,因堵车过久突发低血糖失去意识,车子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撞上前车,造成了6车追尾的交通事故。(4月19日《南方日报》)

  糖尿病患者一旦发生低血糖晕厥,就会迅速丧失对车辆的把控能力,这对患者本人、其他车辆和行人都十分危险。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有必要对这类患者限驾。然而,只要患者随身携带药品和糖果等食物,糖尿病低血糖晕厥完全可以避免,为减少某种小概率事件,就对糖尿病患者限驾,他们当然难以接受。

  且从法律层面看,对糖尿病患者限驾也缺乏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并不包括糖尿病,法无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糖尿病患者有驾驶的权利。

  当然,法规无法列出所有不适合驾驶的疾病,因此后面才有“等疾病”这一提法。但假如将“等”无限扩容,那么可列入限驾名单的疾病就会很多,譬如缺血性脑病、体位性低血压、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等,如此泛化,该限驾的患者就太多了。

  但话说回来,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任何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都值得重视,都应该尽量避免。一方面要减少“药驾”“病驾”的危害,另一方面又不宜采取直接限驾措施,这个困扰的确有点难解。病到不宜开车时,不妨尝试通过劝阻或告知等方式来间接限驾。譬如,医生通过医嘱实施诊疗,也可借此将注意事项告诫患者,且医嘱具有法律效力,当医生发现患者“不宜驾驶”时,有责任向患者下达相应医嘱,患者不遵医嘱执意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在责任划分时应考虑这一因素,让明知风险却不主动避险的患者承担责任。这样处置既合法合规,又能对“药驾”和“病驾”形成较强的约束力,不失为一种理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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