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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新常态”

2017-03-07 10:31   来源:健康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近些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今年他们又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带来了哪些良方妙药?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代表、委员。

  解决医患矛盾还需深化医改

  “这几年我到很多地方做关于医患关系的调研,目前医闹事件较往年下降了约20%。”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外科首席专家凌锋说。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心律失常中心主任张澍表示赞同。他说,疾病才是医生患者的共同敌人,如果医生与患者站到了对立面,医患互不信任,就不利于战胜疾病。

  凌锋认为,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对于医患关系的认识也应进入“新常态”。医方要用仁心仁术做好沟通,患方对医疗的认知水平提高了,双方就有了合作的空间。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原主任张健认为,近年来医患矛盾治理效果较好,虽仍时有发生,但频率、严重程度、赔偿金额等都在下降。“如果分级诊疗工作做好了,医患矛盾也会得到比较有效地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医学院院长何彬生也认为,解决医患矛盾需深化医改,建立完善的转诊制度,加大财政对医院的投入,提高医疗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就医体验,消除患者就诊过程中挂号时间长、交费时间长、取药时间长等问题。

  完善医疗风险保险分担机制

  近些年,国家相关部门采取“医闹入刑”“设第三方医疗纠纷处置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患矛盾。但在全国政协委员、解放军第150医院原院长高春芳看来,还需进一步完善医疗风险保险分担机制。

  高春芳说,中华医学会的统计显示,全国医疗事故的平均构成率为50%,“也就是说,一半的医疗事故中医方并无过错”。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无过错医疗损害多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即无论医方在诊治过程中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发生均需赔偿。但这种做法会造成“只要诉讼就能获得赔偿”的错误导向。“目前,我国对无过错医疗损害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患者为了得到赔偿,只能强调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给医疗机构带来巨大的压力,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

  高春芳建议,国家应尽快建立医疗风险基金,以此解决无过错医疗损害的补偿问题,形成完善的医疗风险保险分担机制,从根本上促进医疗纠纷的化解。

  全国政协委员、厦门大学附属福州第二医院副院长林绍彬建议,应尽快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体现政府的社会服务、社会责任及管理职能,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效能,医生的执业责任,患者自担一定风险等多个因素,并将这些因素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形成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打通医闹入刑“最后一公里”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的,将受到《刑法》处罚(即医闹入刑)。但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科主任温建民看来,这只明确了医疗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并未专门针对涉医犯罪进行立法调整。“医闹入刑还需要打通‘最后一公里’。”

  温建民建议,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增设“扰乱医疗秩序罪”。他认为,具体条文应设置为:有下列侵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之一,处以刑罚:(一)殴打医护人员的;(二)侮辱、威胁、恐吓医护人员的;(三)在医疗机构非停尸处停尸,设灵堂,制造噪音,封堵通道,强行进入、占领诊室、病房或办公区,阻碍其他患者就医的;(四)破坏医疗设施、设备,抢夺、毁损病历等医用材料的;(五)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医疗机构其他财物的;(六)其他妨害医疗业务、扰乱医疗秩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罚:(一)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二)雇佣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三)对正在进行重要或紧急医疗业务者行使暴力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医务人员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血液科主任杨林花也表示,医闹入刑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基本卫生法至今未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不切合实际,举证责任倒置等都为医疗纠纷埋下了隐患。“有些患者或家属遇事不走法律程序,用土办法大闹医院。很多医院出于无奈,只好以钱‘摆平’纠纷,造成了医疗纠纷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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