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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医联动还需立法保障

2016-07-19 09:32   来源:健康报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决定自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行动,严打医闹。《方案》特别明确,公安机关要选派优秀民警和辅警进驻医疗机构,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7月9日中国新闻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将公共场所界定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医院不在其列。因此,医院被认为是内部安保单位,若发生医闹事件,很难得到警方的及时处置。无论是从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患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考量,9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要求警医联动,十分必要。

  实际上,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应当属于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在医院人员密集,特别是医患矛盾产生的深层体制机制还未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医患间的磨擦轻则产生医疗纠纷,重则引发暴力伤医事件。可见,医院不仅是公共场所,而且是安全风险较高的公共场所。

  几年前,辽宁省沈阳市26名有丰富经验的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被聘任为8家省级医院和18家市级医院的安保工作主管副院长,指导医院开展治安防范工作。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要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而维护医疗机构工作秩序,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能仅限于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和重申,更不能止于一些地方的“自选动作”。应将医疗机构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界定的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管理。特别是,应将医疗行业列为特殊行业,进行重点盯防,对于暴力伤医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快速予以处置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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