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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明确中央地方责任

2018-02-09 09:53   来源:健康报

  2月8日,国务院公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方案》明确,首先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暂定为八大类18项,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卫生计生、基本生活救助。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第三档为5∶5,第四档为3∶7,第五档为1∶9;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第三档为5∶5,第四档为3∶7,第五档为1∶9;对困难群众救助和残疾人服务,主要依据地方财政困难程度、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受灾人员救助,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省份,中央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根据《方案》,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分担30%;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两个直辖市。

  《方案》提出,制定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9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国家基础标准。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和调整。对困难群众救助等其余9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待具备条件后,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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