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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将被考核

2016-08-30 09:53   来源:健康报

  8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明确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办法》提出,考核分为4个步骤:实地检查、自查评分、部门评审、综合评议。考核基准分为100分,结果分A、B、C 3个等级。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上述4种情况考核等级为C级。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该省(区、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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