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近日出台,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省继1998年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后的第三次中医药工作立法。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医结合的方针,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产业体系和保障体系。《条例》对各级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中医馆建设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要求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吸纳中医药人员参加等。
《条例》要求,推动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促进中药材种植养殖,支持中药企业创新与发展,着力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加强保护,加强道地、特色中药材种植养殖环境保护。要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传承,打造“龙江医派”等龙江中医药文化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