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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医疗机构符合条件将纳入医保

2017-12-04 11:10   来源:燕赵晚报

  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中医药条例》,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综合服务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院。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床。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市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意见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根据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实行动态调整。在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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